导言
彼得·卡拉布雷塞 (00:06)
大家好,欢迎收看。我是彼得·卡拉布雷塞(Peter Calabrese),CanAm Investor Services 的首席执行官。CanAm Investor Services 是 CanAm Enterprises 的 FINRA 注册经纪自营商附属机构,而 CanAm Enterprises 是 EB-5 计划历史上规模最大、无疑也是最成功的区域中心之一。
我非常荣幸能再次邀请到珍·赫曼斯基女士做客节目。 珍是格林伯格·特劳里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担任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国EB-5委员会主席。她已为借款人和新企业(NCEs)策划了总额超过30亿美元的EB-5融资项目。此外,她还直接与数千个家庭合作,指导他们完成了各自的EB-5申请流程。
能邀请到她,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她为本次讨论带来了丰富的知识。詹,欢迎。感谢您加入我们。
詹妮弗·赫曼斯基 (00:52)
非常感谢今天邀请我来。
主题介绍
彼得·卡拉布雷塞 (00:55)
很高兴能与大家交流。今天我们要讨论一个此前鲜少提及的话题。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参与这些讨论的各位提供优质且切合实际的教育资料。今天我们想谈谈基础设施专项拨款项目的特点。
基础设施专项保留项目是EB-5计划中一项鲜少被使用的专项保留类别。 《改革与诚信法案》曾将其确立为保留类别之一,但该类别规模较小。不过,该类别的知名度和关注度确实在不断提升,因此我们认为今天就此进行探讨会有所裨益。
珍,也许你能先跟大家简单谈谈基础设施专项拨款项目的定义和特点。
基础设施预留项目的定义
詹妮弗·赫曼斯基 (01:47)
当然。2022年,国会通过《EB-5改革与诚信法案》时,设立了三类专项配额:农村地区项目、高失业率地区项目——大家对此都很熟悉——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专项配额,正如您所指出的,后者确实比其他两类使用得少得多。
这一条款被纳入法律,旨在鼓励某些政府机构利用EB-5项目,因为过去虽然确实存在一些政府资助的项目,但它们并不像目前市场上常见且在EB-5项目中广泛应用的私营大型开发项目那样普遍。 因此,法律中加入了这一激励措施,旨在促进此类公共工程项目的开展。他们专门为这些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设立了配额。
法律规定,要被认定为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本身必须由政府实体管理。 法律规定,这可以是联邦、州或地方的机构或主管部门。因此,任何类型的政府主管部门都符合这一条件。无论是市一级、州一级,甚至是联邦政府一级,均可适用。这很好,各种政府机构都可以利用这一规定。
该法律还规定,这一政府机构——即创造就业岗位的实体——必须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签订合同,才能接收EB-5资本投资。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明确指出,必须由政府实体从新商业企业处接收EB-5资金,该政府实体需作为贷款的借款方,或以某种形式接收EB-5资金的股权投资,并将其用于公共工程项目。
我认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资格认定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联合体(JCE)必须是政府机构或主管部门;第二,该项目必须属于公共工程项目。正是这一点,促使一些投资流回我们的社区,并开展有助于当地社区的各项举措。
基础设施项目的差异化
彼得·卡拉布雷塞 (04:47)
是啊,我的意思是,这确实很有道理。大家,每当你们关注EB-5项目时,都能看到它带来的经济效益。这只是该项目应用方式的又一个绝佳范例。
但我总觉得这很有意思,因为当我向别人描述时——我会谈论“小写的基础设施”。确实有一些东西在支撑着任何人眼中社区中的基础设施。此外还有“大写的基础设施”,即专门拨出的基础设施资金。
我们过去参与过一些项目,这些项目无疑符合第一种定义——铁路线路、公共工程,这些项目显然会为基础设施建设做出贡献。但归根结底,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该定义的实际要求。 这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其中私营实体是实际借款方,也是实际的联合企业(JCE),因此不符合预留项目的资格。
符合实际保留政策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且难度较大。要找到真正符合这些标准的事项可能很困难。
詹妮弗·赫曼斯基 (05:59)
确实如此。我们其实已经多次询问该机构,这种合作关系能否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来实施。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尚未就这种做法是否可行给出任何指导意见。
目前尚不清楚,当一个项目中部分内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内容属于私营领域时,公私合作模式是否可行。我们尚未收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此是否可行的确认。
法律条文的表述是——它规定联合企业(JCE)必须是政府实体,而不仅仅是一个联合企业。也许我在吹毛求疵,这大概是我作为律师的本能,但看起来他们似乎希望该项目本身完全由某级政府机构来管理。 此外,该政府机构才是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一方,在交易中担任创造就业实体的角色,并负责与国家就业中心(NCE)及区域中心签订合同以接收资金。
我认为人们需要明白,这一类别——根据法律的表述——似乎仅限于此类政府项目,即那些将惠及项目实施地当地社区的项目。
彼得·卡拉布雷塞 (07:36)
是啊,而且我也不觉得这算是在吹毛求疵。我的意思是,这纯粹是条好建议。这可不是那种你可以先走开、观望一阵、再去摸索的事情。 就我们而言,我们确实见过这类交易的提案,而我们总是——我是说,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此类事项的最严格定义。如果我们要考虑这类交易,就必须确保我们完全符合所提出的所有定义。
符合条件项目的类型
彼得·卡拉布雷塞 (08:25)
珍,我们刚才谈到了政府——他们必须是借款方。显然,我认为我们对此已经相当明确。而且,这必须伴随着公共利益。那么,在满足其他标准的前提下,哪些类型的潜在项目可能符合这一定义,或者通常会被视为合适的候选项目呢?
詹妮弗·赫曼斯基 (08:32)
当然。RIA规定,此类项目必须用于公共工程项目的维护、改善或建设。
法律中并没有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共工程项目给出明确定义,但总体而言,我认为这指的是能够造福社区、为社区提供供所有人使用的设施的项目。 当然,这包括增加更多绿地、公园等设施;建设我们通常认为属于传统基础设施的项目——比如道路、高速公路等;以及打造能够为公众带来益处的公共空间。我认为所有这类项目都应被纳入其中。
因此,对城市某些区域进行再开发,将原本未被利用的资源改造为对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更有益的设施——我认为所有这类项目都符合条件。 这不仅仅是指高速公路或桥梁。而是利用某些空间,对其进行改造,以提升其公共使用价值。
彼得·卡拉布雷塞(10:00)
是啊,没错,这完全说得通。我的意思是,确实有一些评估标准定义得比较明确,或者需要你更加谨慎对待。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涵盖范围可能相当广泛。 我认为,如果你确实符合——即满足那个主要标准,即由政府实体(无论是市、州还是地方政府)作为实际的联合控制实体(JCE),并作为项目本身的实际管理者——那么“公共用途”的定义就可以稍微灵活一些。有很多情况肯定都能符合这一定义。
比较保留类别
彼得·卡拉布雷塞(10:29)
既然我们一开场就谈到了基础设施专项拨款,我认为一般来说,大多数人确实了解现有的各类专项拨款类别。但基础设施项目与高失业率地区项目或农村地区项目相比,究竟有何不同?后两类项目在市场上更为常见。 这两类项目都非常受欢迎,尤其是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特别是农村地区项目,人气大增。但基础设施项目与这些保留项目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詹妮弗·赫曼斯基 (11:11)
当然。作为一项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优势自然有两点。
首先,与其他预留类别(如高失业率地区和农村地区)一样,这些投资者享受的是80万美元的投资额度,而非105万美元。 因此,这是《移民投资法案》(RIA)下的一种受青睐的投资类型,此类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800,000美元。显然,这是一项重大优势。
第二个好处是,正如我们之前讨论过的,该项目设有签证配额,其中一部分签证名额专门用于农村地区,另一部分则用于高失业率地区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也有相应的配额。 法律明确规定,每年可发放的EB-5签证中,将有2%分配给此类项目。
我们每年通常有10,000个EB-5签证名额。其中2%——即200个——专门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正如我们之前讨论的那样,这一类别似乎使用较少。实际上,该领域的基建项目确实不多。与另外两个保留类别(这些类别中提交的申请数量已达数千份)不同,该类别下提交的I-526E申请似乎并不多。
因此,此类项目的一大实际优势在于签证名额充足,而且市场上此类项目数量不多,因此不会耗尽该类别多年来的签证配额。
签证名额情况与排期倒退
彼得·卡拉布雷塞(13:15)
是啊,我觉得这话说得非常到位。我的意思是,这确实是一项配额保留。 配额非常小。2%在整个签证类别中占比有限。不过,和其他签证一样,这些保留配额中一年内未用完的签证名额会结转到下一年度。所以有这一项规定,这对所有这类保留配额类别来说都是一项好处。
但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项目供应情况。由于各团体很难找到符合这一预留标准的项目,因此符合该标准的项目最终可能会面临倒退的局面。倒退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仅仅取决于需求能否得到满足。
不过,说到这一点,我确实没见过——或者说,市场上符合这一标准,或者至少被宣传为符合这一标准的项目寥寥无几。 从数据角度来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数据可能有些局限——但根据我看到的部分数据,我记得去年查阅的最后一份《信息自由法》(FOIA)申请结果显示,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没有获得任何裁决。我也不认为他们有实际的收件确认函。
因此,虽然可申请的名额有限,但仅因新申请者数量不足,这些名额应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有效。如果最终确实出现排期倒退,那么如果你此时投资该计划,你很可能至少能成为首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之一。 对于那些正在权衡最终利益以及能否最终获得心仪绿卡的人来说,这绝对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詹妮弗·赫曼斯基(15:07)
我觉得说得对。这类项目的需求一直都不高,而且市场上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此类项目供应量也确实不多。
投资者需考虑的因素
彼得·卡拉布雷塞(15:20)
不,我同意。当你为个人客户提供建议时——因为你既为寻求融资的借款人提供建议,也为个人提供建议——如果你面对的是个人投资者,当他们考察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专项保留项目时,你会就应关注哪些方面给出不同的建议吗?
詹妮弗·赫曼斯基 (15:43)
当然。我认为查阅项目招股说明书,了解项目的架构非常重要。首先,要弄清楚EB-5资金是如何流入该项目的?如果是贷款,那么贷款的借款方是否属于政府实体——即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当局?如果是,则符合资格。
我还认为,弄清楚创造就业机会的主体是谁这一点很重要。了解就业机会是如何产生的以及由哪个主体创造的,对于保留名额和签证配额的分配都至关重要。
彼得·卡拉布雷塞(16:25)
太棒了。同样,对我们来说,在考虑交易时,必须具备某些基本条件。我们始终恪守一定的承销标准。
在评估基础设施项目时,显然我们之前提到的那套非常严格的定义至关重要,因为对于每一项交易,我们都力求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完整的移民身份,并确保资金能够如期偿还。
关于“高失业率”和“农村”的定义——这方面的情况稍微常见一些。我们刚刚完成了数十笔此类交易。这部分内容——虽然并不简单,但至少与这相比,确定属于哪类专项拨款相对简单一些。
不过,确实要确保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绰绰有余——既要有足够的就业岗位,也要留有就业缓冲空间,同时还要确保制定严格的承保标准,以审慎的方式保护资本。 即必须具备优质的抵押品,在资本结构中确保投资者享有优先权并具备充分的安全保障,同时设定合理的期限和合理的退出策略。
因为尽管这是一个基础设施项目,且最终组成联合企业(JCE)的将是政府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目有保障。 风险承担条款仍然是基础设施类EB-5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保项目虽无法获得担保的同时,仍需具备扎实的基本面,以保障投资资本的保全及投资者资金安全,这正是我们在评估此类交易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终想法
詹妮弗·赫曼斯基(18:11)
我觉得这些说法都很有道理。假设所有这些条件都能齐备,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投资的领域。 很多时候,人们提到EB-5项目,就会联想到它对社区的积极影响——这是对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并使相关区域得到更佳、更高效的利用,从而惠及整个社区。 这正是EB-5法案的初衷,而且该项目完全符合这些要求。
正如我们一直提到的,该签证的使用率一直很低。因此,根据政府自己的统计数据,目前可申请的签证名额似乎几乎已用尽——即便不是全部用尽。
彼得·卡拉布雷塞(19:00)
在整个签证配额保留类别中,这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小宝藏。如果操作得当,我认为通过这一配额保留渠道,肯定能带来许多极具潜力的成果。
詹妮弗·赫曼斯基(19:14)
太好了。
结束
彼得·卡拉布雷塞(19:14)
珍,除非你还有什么想对大家补充的——我知道你很忙,我们非常感谢你抽出时间。非常感谢。我一直都很欣赏你的见解。这对我的帮助真的、真的很大。我想这对正在收听的其他人也会很有帮助。祝你今天剩下的时间过得愉快。谢谢。
詹妮弗·赫曼斯基(19:33)
非常感谢您的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