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NOID及EB-5审批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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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依据《EB-5改革与诚信法案》提交的投资者申请进行更严格的审查,EB-5案件的裁决流程正在迅速演变。 在本期《超越EB-5》节目中,彼得·卡拉布雷塞(Peter Calabrese)和詹妮弗·赫曼斯基(Jennifer Hermansky)深入探讨了EB-5资金来源方面的关键趋势,包括EB-5分期投资策略、EB-5贷款以及自管个人退休账户(IRA)的应用。 随着2026年9月30日“既得权益”过渡期截止日期的临近,投资者和从业者必须了解USCIS如何评估部分资金投入、贷款偿还条款以及合法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本期讨论为EB-5投资者、移民律师及财务顾问提供了实用指导,帮助他们在日益严格的审理环境下降低风险、避免补件通知(RFE)或拒签,并提交可获批准的申请。

视频转录

引言 [00:00:00]

彼得·卡拉布雷塞:
您好,欢迎收看。 我叫彼得·卡拉布雷塞,是CanAm Investor Services的首席执行官。CanAm Investor Services是CanAm Enterprises旗下的FINRA注册经纪自营商,而CanAm Enterprises是EB-5项目历史上规模最大、无疑也是最成功的区域中心之一。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珍·赫曼斯基女士。

珍是格林伯格·特劳里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是EB-5项目领域最杰出的律师之一。 她同时担任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EB-5委员会主席,今天她将与我们探讨EB-5行业中近期出现的裁决趋势、申请人采用的各种投资结构,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这些申请的反应。

珍,非常感谢你加入我们。

詹妮弗·赫曼斯基:
很高兴能来到这里。非常感谢邀请我。今天我很乐意和大家探讨我们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理EB-5申请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一些问题。 特别是关于投资者采用分期投资的情况——即他们分批向托管账户支付EB-5投资款项;以及围绕投资者为筹集EB-5投资资金而获取贷款的问题,还有我们目前观察到的其他一些“创新”方法。很高兴能来到这里。 我从事EB-5业务已有很长时间。我曾多次与CanAm合作,我们确实帮助许多投资者成功完成了他们的项目。

因此,我们很高兴今天能与大家分享一些信息,特别是对于那些正在考虑申请EB-5项目的朋友。目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案件审理工作进展颇多,今天我们将对此进行全面探讨。

彼得·卡拉布雷塞:
非常感谢,你会发现我列举了你取得的诸多成就。

我很想多了解一下这些内容,但对于还不了解的人来说,詹,你应该也完全可以去查查格林伯格的网站。这里简单回顾一下CanAm的业绩——我们已经多次提到过,我们对此感到非常自豪。 不过,我觉得我们可以转到这次对话中那些更注重实质内容的环节了。

那么,詹,也许我们先开始吧,就简单聊聊我们目前观察到的一些趋势,因为我觉得,如果要总结一个总体主题的话,我们看到的情况是,相关规定可能正变得稍微严格一些。 也许有些过去很容易实现、很容易获得批准的事情,现在却面临了更严格的审查。

有时这种审查会表现为非常严厉的补件通知(RFE)。有时这种审查则意味着跳过补件通知环节,直接发出拒签意向通知——我们也听说过这种情况。这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将直接被拒签。显然,这些情况会让申请人感到非常紧张,因为我们所追求的、你们所追求的,正是可预测性。

你知道我们还讨论了什么吗?因为当我们进行这类对话时,我们希望确保能够给人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定。而可预测性正是实现这一点的关键。 所以,当我们开始发现一些过去可能非常值得认可的事情,突然间变得有些不同时,我们就会提高警惕。

因此,我们希望在今天的讨论中提一提其中的一些内容。也许您可以先谈一谈,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这些都是我们将要深入探讨的内容——我想说,目前确实存在一些成熟的途径,可以帮助人们顺利获得资金。

不过,也许我们可以先从第一点说起。这一点主要针对那些正在为EB-5投资及分期付款提供资金的人。 我觉得一种通俗的说法是,人们常说:“哦,我想分阶段提交申请,先部分筹集资金,然后提交一份I-526申请。”鉴于市场需求的紧迫性,这个已确定的优先日期对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也许你能稍微谈一谈人们一直采用的这一途径,比如在你最近经手的裁决中,采取了哪些处理方式。

《EB-5改革与诚信法案》及申请紧迫性 [00:04:18]

詹妮弗·赫曼斯基:
是的,完全正确。所以我认为,部分裁决的出现,正是由于目前立案数量创下历史新高所致。

申请人数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EB-5项目本身推动的。因此,在此向今天在场的各位听众简要介绍一下背景情况。 2022年,《EB-5改革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实际上为EB-5投资者提供了非常完善的保障,其中包括美国国会专门加入的“既得权益条款”。

该规定指出,如果您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也就是不到一年后)完成投资并提交I-526E申请, 从现在起,您将享受该法律的“既得权益”,这意味着您的80万美元投资额将维持在80万美元。即使项目日后发生变化,您也不必追加投资。

这还意味着,即使未来美国国会未延长EB-5计划,投资者及其家属仍可继续推进移民程序,完成EB-5流程中的所有步骤。因此,我们知道EB-5计划已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但如果您在此之前提交申请的话。

2026年9月30日,即该计划到期前一年,您将获得这项“既得权益”保护,这对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我们完全理解他们希望获得保障。 他们希望确信,即使国会未能在2027年之后延长EB-5计划,在投入如此巨额资金后,他们仍能继续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我们完全理解这一点。 因此,在截止日期临近之际,我认为有很多人对EB-5项目感兴趣。人们之所以想申请EB-5,是因为这是自主申请的项目。他们可以自主掌控自己的移民流程。而在当前其他类型的移民程序和绿卡申请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H-1B签证申请中,很多人担心雇主不愿意为他们办理此类申请。因此,EB-5项目正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大家纷纷争相提交申请。所以,我们只想让大家明白,EB-5是一个重大的决定,您需要妥善准备申请材料。

分期付款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裁决趋势 [00:07:04]

詹妮弗·赫曼斯基:
我们知道,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许多投资者都会努力赶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相关手续,以便保护自己和家人,这非常值得肯定。 但为这一时刻做好准备至关重要。因此,请与区域中心以及您即将投资的新商业企业保持合作,同时与您的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以确保您的申请材料充分有力。

我们提供EB-5投资分期付款服务——或者如某些人所称的“部分出资”——这是投资者为尽早提交申请而采用的一种策略。 也许他们会先支付投资金额的一半,比如40万美元或类似数额,然后稍后再汇入最后一期款项,即另外40万美元。

所以,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尽管我们看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分期付款方式的资金支持可能有些抵触,但我仍然认为,只要操作得当,这完全是可以做到的,对吧?我们没必要对USCIS的做法如此担忧。他们有时确实会提出异议。

我们只是确保文件提交无误。实际上,皮特,关于EB-5法案,一直以来都规定投资者可以处于投资过程中。这并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通过政策规定、仅在其政策手册中或仅在其网站上明确的条款。 “正在进行投资”这一表述实际上是EB-5法规中的措辞,自1990年以来一直存在。

即使在2022年《改革法案》通过后,这一表述也没有改变。因此,自1990年以来,我们在投资过程中一直遵循这一规定。 此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还规定,提交申请时,该申请必须在提交时即具备获批条件,这意味着您不能在申请提交后对已提交的案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以使其获得批准。

因此,在提交EB-5申请时,这两点必须相辅相成。那么,当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此提出异议时,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有几点需要说明。 首先,我再次强调,分期注资完全可行,而且从最近的裁决中我们可以得知,USCIS坚信申请人必须承诺投资剩余资金。

好的,首先,我个人认为,在未汇款的情况下提交EB-5申请是绝不可接受的。 我认为这很容易[00:10:00]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还有一点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只汇付了行政费,而没有汇付任何投资本金,然后就试图提交申请,我认为这也是不可行的。

在提交任何EB-5申请之前,确实应先将部分出资额存入托管账户。在此基础上,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之间必须达成一项协议,该协议应允许分期付款,并规定投资者须在规定日期前支付后续分期款项。

我认为,对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而言,关键在于你是否处于投资过程中,而这一点实际上源于“Izzumi”案的裁决。 很久以前,USCIS的前身——移民归化局(INS)曾就“风险投资”制定过一些规定,而在该案中,投资者实际上是分阶段注资的。

他、他们以及那个人都有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提供资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也明确表示:你可以正处于投资过程中,但必须存在当前的投资承诺。因此,我认为与新商业实体及区域中心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承诺将提供额外资金,对于满足这一标准而言至关重要。

此外,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最近的其他裁决中我们得知,他们希望EB-5申请中的投资者明确说明未来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他们还要求投资者证明未来各期款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他们不仅要求您说明资金来源,还要求您提交相关文件,以证明这些未来分期付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我认为这一点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过去,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能曾批准过一些案件,尽管投资者并未详细说明未来分期付款的来源。在随后的补件通知中,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但我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现在想表达的是,我们需要确认未来分期付款的资金来源,这说明投资者真的需要做好准备,对吧?这就是——首先,一个关于“你将如何筹集80万美元”的考验。 如果我今天[00:13:00]已经向CanAm支付了40万美元,而三个月后还需要支付另外40万美元,但我目前还不知道如何筹集这笔资金,那么这可能就成问题了,对吧?

因此,投资者必须做好准备并提前规划。要明确资金的全部来源,以及未来各期款项将由何处筹措,尤其是在首次付款与全额款项到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的情况下。

因此,我认为这些确实至关重要。而且我注意到,EB-5从业者之间有过一些讨论,认为如果投资者错过了支付这些追加款项的截止日期,这可能会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带来麻烦。我们还得看看具体会如何发展。所以,我再次强调,规划是关键。

此外,明确何时汇出剩余款项、这些款项的来源是什么,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对于确保此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彼得·卡拉布雷塞: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有见地的观点,因为我认为在我们之前的交流中,我们已经多次讨论过资金来源核查以及为此所需的准备工作。

我认为这不过是“做好准备去进行此类投资”这一概念的又一延伸。光说“我知道我马上会有80万美元到账,我有几个不同的投资点”是不够的。 “这是我们起步用的400,然后……”

剩下的400将来自某个地方,要么是这里,要么是那里。光知道自己有能力承担是不够的,还必须实际证明这一点,并提供书面证明。否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处理可能随之而来的变更时,未必会给予宽大处理。

他们不希望看到你未能按期完成那些——也就是你在资金方面向他们承诺的——截止日期。他们也不希望看到可能在最后一次[00:15:00]分期付款之后才提交补充材料,这可能会给整个过程带来麻烦。

就这些方面而言,这并不是说无法获得批准。 我当然无法对此断言,但……在推进过程中,你需要确保提出最充分的理由,而我认为,此类指南对于人们确保做到这一点而言,极具帮助。

詹妮弗·赫曼斯基:
是的,皮特,我觉得你提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对于今天收听节目的各位,我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在发出这样的信号:一旦您支付了第二笔分期款项,就不要等待补充材料通知(RFE)的到来,请立即向我们提交证明您已支付剩余投资款的文件。 同时,请将与最后一期付款相关的资金流向证明,以及任何所需的补充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提交给我们。

尽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从未公布过关于“交叉提交”的具体流程,甚至从未正式说明过其操作方式,但这对于EB-5相关事宜而言仍具有一定吸引力。我认为,将这些文件邮寄过去是一种良好的做法。这样一来,就能确保USCIS日后不会以“你本应承担相关责任”为由提出异议。

而且他们不必发出补件通知(RFE)。我认为这种说法并不正确。我认为,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打算给投资者施加某种程序性负担,或者制定新的程序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那么他们就必须向公众说明具体内容。 因此,USCIS也应当主动告知公众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操作,因为事实上,法律确实允许我们这样做。

应该允许投资者这样做;如果希望我们在收到补件通知(RFE)或类似通知之前提交文件,请告知我们应遵循的具体流程。

贷款作为EB-5资金来源 [00:16:56]

彼得·卡拉布雷塞:
是的,正是如此。没错。还是说,可预测性。只要告诉我们具体步骤是什么,我们就会照做。但这种不可预测性,确实正是让我们夜不能寐的原因。

不过,我想再谈一个话题——这里换个话题——这无疑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们最近听到越来越多讨论的一个焦点,那就是:将贷款用于EB-5投资的一部分。 我认为所有这些现象都源于同一个根源:人们前来投资,他们知道自己有资金,但目前仍在筹集资金。

或者他们持有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虽然在变现方面可能存在困难,但他们更倾向于尽早投资,以便确定优先日期,从而开始迈向获得福利的目标。因此,所有这些不同的途径,都是为了帮助人们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也能朝着获得裁决结果的目标迈进。

他们的移民目标,但现在似乎看到了一些——[00:18:00] 我不想说这是“阻力”,但确实看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他们某些运作方式做出了反应。 那么,我们不妨稍微讨论一下,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用于完成EB-5投资的贷款的处理方式而言,你观察到了哪些情况。

詹妮弗·赫曼斯基:
确实,贷款是我们最常看到的资金来源之一。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变现自己的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比如他们一直以来努力积攒的证券账户里的资金等等。是的。

彼得·卡拉布雷塞:
后果,或者说,嗯,或者说他们从这些投资中获得的回报。他们宁愿把这些资金留在原处。

詹妮弗·赫曼斯基:
没错,正如我常说的,在EB-5项目中,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 对于EB-5投资者而言,最常见的资金来源方式大概就是以不动产为抵押申请有担保贷款,然后将这笔资金用于EB-5项目。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资金来源方式,我相信绝大多数EB-5投资者都采用这种方式。

大概是60%左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就以下规则发布了许多指导意见:首先,如果你想将贷款作为投资使用。 实际上,就在不久前——大概六七年前——关于贷款曾有过不少争议。究竟只能使用以投资者个人资产作担保的贷款,还是也可以使用无担保贷款呢?

对于一笔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前就通过诉讼解决的EB-5投资,联邦法院[00:20:00]的裁决中明确指出:当投资者获得贷款并收到贷款款项时,这即构成对新商业企业的现金投资。 这是明确允许的,现金是明确被允许的投资类型之一,因此作为资金来源的贷款无需以投资人的个人资产作为担保。

所以,也许我可以申请一笔贷款,用我父母的房产之类的作为抵押。这样是允许的,对吧?也就是说,所使用的抵押品不再需要与投资者直接相关。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也使得各种贷款场景都得以实现。

因此,我们现在可以使用有担保贷款或无担保贷款。 随后,当国会通过《EB-5改革法案》时,他们实际上对资金合法来源的部分做了一些修改[00:21:00]。他们规定,若您以贷款形式进行EB-5投资,首先,该贷款必须基于善意。

其次,他们还提到,贷款必须来自一家持牌银行。 你无需追查银行用于向你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这一点完全合情合理。不过,由于并没有单独的规定明确禁止你从其他第三方获得贷款。毕竟,贷款有时也会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吧?

我可以向家人借钱,也可以从自己拥有的公司那里获得贷款。因此,贷款类型和情况多种多样,投资者可以就此与律师商讨,但归根结底

彼得·卡拉布雷塞:
是的。只要贷款没有规避该计划的规定,就可以使用,对吧?

詹妮弗·赫曼斯基:
没错。没错。但在《注册投资顾问条例》(RIA)中还规定,如果是由非银行机构向您提供贷款,该第三方必须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 所以,如果我从家人或自己的公司等处获得贷款,就必须提供该企业或个人用于向我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证明。

而且重要的是,当贷款由其他资产作担保时。通常,我们还必须证明购买该资产的资金来源——即用作抵押的资产,这有时会导致我们需要证明超过80万美元的资金来源,对吧? 我正在为自己的抵押资产以及他人向我提供的贷款准备相关文件。

话虽如此,它当然可以作为资金来源,因此提供了种类繁多的贷款。最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还指出,无论您从何处获得贷款,若将该贷款用于EB-5项目,其用途不得与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相悖。

因此,如果您从外国银行或其他海外机构获得贷款,而贷款条款中规定了诸如“不得将这笔资金汇出国外”或“这笔资金只能用于您的业务”等内容, 那么在中国,我们就不能将这笔资金作为EB-5项目的资金来源。这会带来问题,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且将会驳回此类申请。

但假设我们能够证明贷款的来源,并能证明(如有)任何抵押品,那么贷款就是被允许的。这也催生了一种新现象:有时会有区域中心或其附属机构向投资者推销贷款。而在这一领域,同样有可能通过正确的结构安排来操作。

至于那些可能被使用的贷款,虽然与分期付款融资类似,但我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并明确表示这些贷款必须基于善意原则。他们还特别关注贷款的具体条款。 任何正在考虑此类融资方案的人,都应直接与自己的移民律师合作,以确保这些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我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此传达的核心思想是,他们希望看到投资者将80万美元置于风险之中,并且能够完全证明这笔资金的来源。这与分期付款方式类似——如果你通过贷款获得资金,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需向地区中心分支机构偿还这笔贷款,那么最后一期款项的来源可能就难以确定。 最后一期款项可能来自何处——例如,如果你申请了贷款,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无需向区域中心的关联机构偿还该笔贷款。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似乎对批准此类申请也有些顾虑。因此,我认为申请人需要与律师商讨一下,这笔贷款将如何偿还,以及何时偿还。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这些似乎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关注的关键问题。

我们知道,确实有许多地区性金融机构向人们提供了贷款,但这些贷款大多是短期贷款。它们必须在短短几个月内偿还,这与分期付款没什么两样。这只是给借款人一点时间来变现资产。

但实际上,投资者是在变现该资产并偿还贷款。我认为,如果贷款可能在许多年后才偿还,这会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感到有些不安,担心投资者可能永远不必偿还这笔贷款。因此,这些情况确实需要仔细审查。

彼得·卡拉布雷塞:
是的。如果这种潜力,如果它与项目成熟的时间点完美契合,或者说,这些资金从一开始就真的是你的资金吗?

詹妮弗·赫曼斯基:
是的。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我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或许这些做法仍然是允许的。而且法院也曾裁定,可以接受第三方提供的无担保贷款。

那么,如果这笔贷款是由这家关联第三方提供的,还是由我的父母提供的,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双方都有各自的法律论点,但这又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2026年9月30日的“既得权益”截止日期即将到来。而现实情况是,鉴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00:27:00]处理周期,如果你在几个月后提交申请却被驳回,

2026年9月30日之后,您可能会失去这些“既得权益”条款所提供的保护。因此,投资者必须认真考虑如何为投资筹集资金。再次强调,这归根结底就是要妥善规划如何为整个投资项目筹集资金。 我认为,当人们开始提交申请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时,移民局会对此感到担忧。

关于您将如何支付这笔80万美元的全额款项。而且,这一点并非新鲜事,因为我刚刚又重读了一遍“伊兹米案”(Matter of Izzumi)。 在那项裁决中——它堪称EB-5案件的开创性裁决,美国移民局20年来一直以此为依据——裁决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有必要了解资金的具体来源及时间节点。

全部投资都将得到资金支持。我认为这一点在今天依然成立。

自主管理型个人退休账户(IRA)与替代性结构 [00:28:20]

彼得·卡拉布雷塞:
此外,我知道还有一个话题已经非常热门,这也是我们将为用户提供的服务之一,即利用自我管理型个人退休账户(IRA)资金来为投资提供资金。这同样属于这样一个大范畴:他们拥有资金, 资金分散在不同地方,而某些有益的渠道能让投资者获得更多灵活性。不过,我们并不向客户提供贷款。 我们从未提供过此类服务。我们认为,像这样的方式是投资者获取资金的一种合理途径。但同时也需要确保在结构设计时操作得当。

那么,也许您能稍微谈一谈S-D-I-R-A资金的这一用途,以及您在这些方面所收到的一些NOIDS或来自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反馈。

詹妮弗·赫曼斯基:
是的,当然。关于自我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RA),我认为这对许多已经身处美国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相当受欢迎的选择。我们注意到,在美国持有某种非移民身份的投资者中,使用这种账户的人数正在增加。

这是一种选择,原因可能在于——毕竟,并非所有人都愿意变现那些原本为退休等目的积攒的资产来进行EB-5投资,他们或许出于税务考虑或其他财务原因希望保留这些资产,对吧?我不是理财规划师,我也不是……

虽然我不是会计师或税务专家,但我相信人们想这么做肯定有许多原因,对吧?所以问题在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说USCIS会允许这样做吗? 我认为这里的答案是肯定的,他们应该允许。自主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RA)涉及一名托管人,该托管人将协助确保……

该人士进行的另类投资将符合各项税法及禁止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定,对吗? 因此虽然涉及托管人,但在S-D-I-R-A中,这是自主管理的,托管人实际上并不参与另类投资的选择——本案中即EB-5项目。

我认为,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显然是选择投资的一方,尽管合伙单位或其部分可能由托管人持有,但这显然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且仍属于投资者的财产。皮特,这与我们之前遇到的问题非常相似。

作为EB-5投资者的孩子,对吧? 有时,一个家庭里有正在美国大学就读的留学生,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也能申请EB-5。或者,孩子可能正在读高中或寄宿学校。很多这样的孩子可能未满21岁,甚至未满18岁。

此外,我们还有托管规则,规定了如何以儿童名义持有和管理这些账户。在此情况下,托管人的情况也是如此。我认为,投资者首先需要确保该项目已做好准备,能够接受此类融资安排,并且能够代表投资者与托管人进行交涉。

他们需要确保项目文件(如认购协议等)已妥善准备,以便建立此类托管关系。此外,还需从税务角度出发,规划项目中税务文件的开具方式。

但我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克服的,而且就SD IRA而言,这正是因为SD IRA的本质——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 投资者不仅自主选择投资标的,还亲自管理这些投资。托管人甚至不参与管理。因此,投资者完全掌控着所有表决权、NCE合伙企业以及相关事务。

因此,我认为此处仍符合EB-5的规定。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操作必须规范。请务必与您的律师、新商业企业以及区域中心密切配合,确保一切按规程进行。此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这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认知上的问题,说实话,这与之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如出一辙。

但我认为,只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合理的答复,说明此类关系仍符合资格要求,这一问题是可以克服的。

实用指南与最终要点 [00:33:13]

彼得·卡拉布雷塞:
是的。没错,我同意。而且我认为这些对大家来说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见解。这就是我们事先准备好的内容的结尾。我认为这些都是很棒的话题,而且我真的觉得这一切都源于……

希望大家能稍加警惕,稍作停顿,因为你们已经看到了这些迹象。我们也看到了。 鉴于我们预见到的某些情况——例如2026年9月“既得权益”政策的终止,以及预留名额类别中的最终行动日期预计将在明年某个时候到来——人们确实需要抓紧时间推进EB-5投资计划。

因此,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提交申请的能力——特别是美国境内申请人能够同时提交申请以获得优先权日的能力——至关重要。这种紧迫性不仅确实存在,而且完全合理,但随着截止日期的临近,这种紧迫感只会与日俱增。 因此,当我们真正面临这些情况时,我认为所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而且我认为,你给出的这条建议非常宝贵,就是告诉大家:“嘿,做好准备,提前做好准备。无论你多么想做好准备,可能还是会准备不足。无论你多么希望签证章上标注的2025年日期是10月, 但与其如此,不如拥有一份准备得非常周全、精心撰写的申请,哪怕优先日期是12月,这样反而能让你获得申请获批的最佳机会——因为这些日期其实都不重要。

无论最终是被拒签,还是因处理各种补件通知(RFE)等事宜而耽搁,优先日期其实并不重要。就我们而言——或者说就我个人而言,我通常认为,处理这类事情的关键在于与你的律师沟通。 请确保做好充分准备,秉持“三思而后行”的心态,确保一切都真正准备就绪。

不仅基本上已经准备就绪,此外,您是否还有其他一些非常实用的建议或见解,希望向大家分享?请您畅所欲言。

詹妮弗·赫曼斯基:
是的,我只想说,我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近期所有这些案例的共同主题是:要做好准备,说明如何筹集这80万美元投资的全额资金。

这一点非常重要。接下来,就要着手提前将这些事项整理成文。这一点我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我同意你的看法,如果确实有必要,多等一个月把所有文件都翻译好,然后将这些材料准备妥当并提交给资金来源方,这是很有道理的。

这比处理申请要容易得多。 [00:36:00] 一旦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事后驳回申请,我们知道USCIS最近更新了其政策手册中关于EB-5的部分。这赋予了他们更大的裁量权,可以直接驳回案件,而无需发出补件通知(RFE)或驳回意向通知。因此,申请人可能就再也没有第二次机会了。

请现在就花点时间准备一份非常有力的材料,这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就很难采取此类行动,即在日后利用其裁量权来损害您的利益。因此,请做好准备。 与您的律师密切配合。明确资金的全部来源。如果必要,不妨多等一段时间,做好周密规划并做好充分准备,以便您能充分利用“ grandfathering”条款带来的优惠。

彼得·卡拉布雷塞:
我完全赞同。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建议。没错,不要以为材料不齐全的话他们就会来问我们,他们可能根本不会问。他们可能会直接盖个“驳回”的章,那样的话,你真的就陷入了苦战。珍,这次讨论太棒了。

非常感谢您抽出时间。我们非常感谢您花时间向您的客户——也就是我们的潜在投资者——详细说明了这些情况,我认为这极具参考价值。所以,再次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下次还能再来。

詹妮弗·赫曼斯基:
当然。感谢邀请我参加,也祝愿所有正在准备案例的同学好运。

彼得·卡拉布雷塞:
太棒了。谢谢你,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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