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欢迎辞、嘉宾介绍及节目免责声明
[00:00] 彼得·卡拉布雷塞:大家好 ,欢迎参加,感谢各位的参与。 我叫彼得·卡拉布雷塞,是CanAm Investor Services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CanAm Enterprises旗下的FINRA注册经纪自营商,而CanAm Enterprises是EB-5项目历史上规模最大、最成功的区域中心之一。我们始终致力于提供优质且及时的教育内容,今天也不例外。 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三位EB-5领域的领军人物:Miller May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尼古拉·欣里希森(Nicolai Hinrichsen)、CSG Law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希特·图尔库德(Rohit Turkhud),以及KLD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尼拉尔·帕特尔(Niral Patel)。 他们将就印度市场的现状、签证公告的最新动态,以及在9月30日申请截止日期前,投资者在全力以赴完成EB-5投资时应关注哪些方面进行探讨。 我们将探讨一些注意事项和可操作的建议。尼古拉,您先做个简短的开场介绍,然后我们依次发言。
[01:03] 尼古拉·欣里希森:谢谢 ,皮特。再次自我介绍,我是尼古拉·欣里希森。我是米勒·梅耶律师事务所EB-5业务部的管理合伙人。 米勒·梅耶律所自1993年EB-5项目启动以来便一直参与其中,而我本人自2007年起便投身于EB-5领域。我们代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包括印度,并拥有专业知识,能够协助大家顺利完成整个流程。
[01:26] 罗希特·图尔库德: 皮特,感谢 你的邀请。我是罗希特·图尔库德,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律所——CSG Law的合伙人。 本所从事EB-5业务已有十多年,而我个人参与该领域已超过十二年,主要代理来自印度的投资者,无论其国籍如何。我经常前往印度,今年已经去过四次了。我很乐意帮助投资者解决他们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01:55] 尼拉尔·帕特尔:感谢 皮特和CanAm在律师们最繁忙的时期组织了这次活动。很高兴能与各位在此相聚。 我叫尼拉尔·帕特尔。我是KLD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移民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EB-5业务。我从事EB-5业务已有十多年。我以前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现在在纽约。
[02:18] 彼得·卡拉布雷塞:谢谢 。尼拉尔,你说得对,现在确实是个异常繁忙的时期。当人们忙得不可开交时,很容易分心,思绪也会四处飘散,所以我们努力帮助大家高效地推进事务。 你现在可以采取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聘请一位移民律师并立即着手办理,因为很多人都打算在近期进行投资。 市场确实存在紧迫感,这有时会导致人们省略步骤,或导致结果不尽如人意。尼古拉,不妨请你先谈谈你目前的观察,以及你在印度市场中看到的一些障碍。
03:16 两大驱动因素:9月30日的截止日期和名额倒退
[03:16] 尼古拉·欣里希森: 目前,EB-5市场上推动 印度公民申请的两大主要因素。第一点,正如您所提到的,是9月30日的“既得权益”截止日期。 简而言之,这是《改革与诚信法案》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只要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申请,即使该计划未获延期,政府仍会对申请进行审理。另一个重要驱动力是排期倒退的可能性——或者说,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我们预计,在某个时间点,印度公民在“农村地区”和“高失业率地区”保留名额类别中,以及可能在“基础设施”类别中,都将出现最终行动日期。一旦该最终行动日期确定,印度公民将无法再进行并行申请。目前,EB-5项目正受到极大的关注。 在美国的印度专业人士已经认识到该项目的价值,大型企业内部关于EB-5能带来什么的讨论也日益增多。困难在于9月30日临近,因此真正的疑问是:我们能否在此之前提交EB-5申请,还是值得考虑等到之后再提交? 我确实认为,如果可能的话,在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是有好处的,而且我认为这仍然可行,具体取决于资金来源的复杂程度。这正是我们目前收到的大量咨询:我的策略是什么,以及我能多快付诸实施?
04:58 资金来源: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新审查
[04:52] 彼得·卡拉布雷塞:尼拉尔 ,也许你能就此展开谈谈,并分享一下你的经验。
[04:58] 尼拉尔·帕特尔:尼古拉 基本上已经说得很全面了。请愿书能否获批,归根结底取决于两个条件:项目是否获得I-956F批准,以及资金来源。 如果你选择像CanAm这样扎实的项目,I-956F的批准几乎是板上钉钉的,所以关键就在于资金来源。我们一两年前准备资金来源的方式与现在相比大不相同。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不会公布其案件裁决的具体标准;我们只能通过他们开始发出补件通知(RFE)、意向拒绝通知(NOID),乃至直接拒绝决定时,才能了解其标准和趋势。过去只需一两周就能完成的工作,现在往往需要四到六周,这完全是因为USCIS要求提供的信息和文件量大幅增加。 我给客户的建议是:如果您想赶在9月30日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请,那很好,让我们评估您的资金来源,并现实地看看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我们能完成什么。 我不希望为了赶截止日期而仓促推进某人的移民申请,因为这或许有助于短期进展,但不利于长远利益。如果您具备启动申请所需的经济实力和证明文件,那就开始吧。如果没有,我们仍有其他出路。
[06:21] 彼得·卡拉布雷塞:完全正确 。罗希特,也许你也可以谈谈这一点。
[06:25] 罗希特·图尔库德:谢谢 。尼古拉和尼拉尔已经相当全面地探讨了这个问题。 资金来源至关重要,正如尼拉尔所言,您需要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提交申请的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昨天,我们收到了移民局的指导意见,表明他们可能会更加随意地直接驳回申请,而非发出补充材料通知(RFE)或意向驳回通知(NOID)——尽管后两者的处理方式已相当强硬。 相比之下,补充材料通知(RFE)或意向拒绝通知(NOID)至少是直接驳回之外的一种可接受的替代方案。因此,即使申请人在物色合适的区域中心期间,如果尚未聘请律师,也务必尽早委托律师。 像CanAm这样的区域中心,其信誉和合作优势毋庸置疑。但如果没有律师协助,无论是在资金来源方面,还是在准备一份尽可能完整且易于获批的申请材料方面,你都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无法避免收到RFE、NOID,甚至更糟的直接驳回。
07:33 倒退的现实与印度非保留席位的转机
[07:33] 彼得·卡拉布雷塞:这 观点非常有道理,也概括了可批准性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没错,9月30日是“既得权益”的截止日期,但任何为了在该日期前完成投资而付出的努力,都不应凌驾于申请的可批准性之上。 如果锁定优先日期会带来被拒风险大幅增加的后果,那么这对任何人都没有帮助,尤其是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当前的审理环境下。 我想回到尼古拉伊之前提到的一个观点,即投资者应如何看待整个流程,尤其是排期倒退的问题。现实情况是,这些保留类别的排期正在倒退。这仅仅是投资规模所决定的结果。 USCIS最新数据显示,在高失业率和农村地区项目中提交的申请已超过8,000份,其中绝大多数来自印度和中国公民。因此,您之所以能在申请日期当前有效时进行投资,并非因为缺乏兴趣或申请量不足,而是因为审理进度滞后。 由于这些类别目前处于“当前”状态,因此同时提交申请存在巨大的机会,但请注意,审理等待时间也有其时间表。最近的公告动态中也有一些积极迹象,例如印度的“非保留类别”。该类别去年的所有签证名额均已用完。 有些人可能会说这些配额已经用完,但这实际上是件好事,因为这意味着RIA改革前的投资者正在取得进展,而且积压的申请极有可能在明年全部处理完毕。罗希特,也许你可以谈谈《签证公告》及这些动态如何影响你与客户的沟通。
09:37 向客户解释签证公告
[09:37] 罗希特·图尔库德:谢谢 。我想强调的是,正如您所说,正是由于审批滞后,而非缺乏兴趣,导致“农村”、“高失业率地区”和“基础设施”这三个定向就业类别的签证名额仍然有剩余。 我还解释道,全球共有10,000个签证名额,任何国家使用的名额不得超过7.1%(即约700个),我们以此为基础进行细分。最终,我们会与那些认为自己能够计算并预测签证名额可用情况的客户展开讨论。 我试图让他们明白,那些资质远胜于我们任何一方的人,多年来尝试预测签证名额何时会开放,却始终未能成功。在工程、数学或商业领域成就斐然的客户往往认为自己能够预测获得签证需要多长时间,而我们都清楚,这根本是不可能的。 我还会带他们逐一解读《签证公告》,并解释尼古拉此前提到的“最终处理日期”与“申请提交日期”之间的区别——这两者虽不同,但后者可能对他们大有裨益。所有这些因素都说明,9月30日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日期,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 有时我会向那些表示“我们想提交请愿书,但不想申请身份调整”的客户提出疑问。如果当事人并非出生于印度,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若当事人出生于印度,其意义则截然不同。
11:24 风险与回报,而非占卜:设定客户预期
[11:22] 彼得·卡拉布雷塞:尼拉尔 ,也许你能对此再详细说明一下。
[11:24] 尼拉尔·帕特尔:我 与客户打交道时采取务实的方法。我会向他们说明,我们是律师,不是算命先生。我们的工作是利用目前掌握的信息和知识,根据您决定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风险与回报分析。 当下,您只需掌控可控之事,并清楚了解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您可以掌控所投资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目前,我们知道签证公告的优先日期是最新的,因此您可以申请身份调整,锁定较早的优先日期,并获得工作许可和旅行许可。 我们知道,迟早会出现倒退,因为整个美国移民体系都遵循供需规律。当需求超过供应时,就会出现倒退和积压。 鉴于申请人数之多,我们知道倒退势在必行,正如EB-1、EB-2和EB-3类别此前发生的情况一样。关键在于,即使倒退已正式宣布,您也无法预知哪个类别会率先倒退,以及倒退将持续多久。 很多人一听到积压的消息,就草率地断定等待时间肯定要长达五年。大家需要记住,仍需八到十二个月的数据,才能了解优先日期每月如何变化,并清楚地了解积压状况究竟如何。 而且,如果您面临EB-2或EB-3的积压,即使EB-5出现倒退,其情况仍会优于EB-2或EB-3。
13:19 EB-5项目的优势与其他移民途径的对比
[13:13] 彼得·卡拉布雷塞:这 完全说得通。尼古拉,如果你也想谈谈这个话题的话。
[13:19] 尼古拉·欣里希森:我认为其 价值主张其实是一致的。评估EB-5计划能带来什么,需要着眼于长远。参与该计划是为了获得绿卡,而且相比通过EB-2途径,您很可能更快获得绿卡。 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预见到会有等待期,但这种等待时间很可能比人们在EB-5出现之前所尝试的其他移民途径要短。而且EB-5具有可预测性。目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审查确实更加严格,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本次电话会议中的每位参与者都拥有数十年的EB-5从业经验。 我们深知一份可获批的申请需要具备哪些要素。虽然无法保证最终结果,但我们可以高度确信地判断一份申请是否具备获批条件。因此,尽管申请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最终一定会获批,随后您只需等待绿卡发放。这才是真正的核心价值所在。 对于同时提交申请的人来说,还有一项短期价值:您可以获得工作许可(EAD)和提前离境许可。我通常会建议客户,如果可能的话,应尽量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特别是对于H-1B工作者。如今,提前离境许可的有效期仅为十八个月;而过去则是五年。 因此,仅依赖有效期仅为十八个月的EAD会带来更多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持原有的非移民身份通常是明智的做法。对于F-1学生来说情况稍显复杂,但也是可行的。 有些人认为:“我只需申请工作及旅行许可即可。”是的,您可以这样做,但我更建议您避免这样做,而是继续使用您当前的非移民身份,直到获得EB-5身份为止。
[15:13] 彼得·卡拉布雷塞:这 始终是一个为个人投资者选择最适合自身路径的问题。 对许多人来说,EB-5是通往长期稳定和永久居留权的最佳途径。这并不意味着能迅速实现,但与其他选择相比,它确实有诸多优势。能够同时提交申请是一大亮点。 是的,排期倒退和积压问题确实在加剧,但坦率地说,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前,我们本也可以就投资资金的流入量以及审理所需时间进行同样的讨论。关键在于,这一“同步申请”的窗口至今仍保持开放。 尼拉尔,你在电话会议前就提到过这一点:这是“维持期”带来的好处之一。根据目前的解释,维持期意味着你的资金可以在项目商业贷款期限届满时收回,而不像RIA改革前的投资者那样,必须等到获得有条件绿卡后才能收回资金。 我还认为“非保留类”名额的变动至关重要,因为这应能释放从“非保留类”向“保留类”流动的签证配额。 不过,对于已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人士,他们能否接受“非保留类别”的签证——这类似于海外投资者参加领事面谈的情况——这一点需要澄清。我们都认为情况应该是如此,但这确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位是否有人愿意就此谈一谈?
16:56 开放性问题:如何在预留签证名额和非预留签证名额之间做出选择
[16:56] 罗希特·图尔库德:好的 ,我先开个头,然后让尼古拉和尼拉尔接着说。 我们都同意,我们需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供进一步的指导。这与EB-2或EB-3申请人既能在两个类别中获得批准的请愿书,又能根据签证名额情况决定哪种身份调整更有利的情况并无太大区别。 这里我们是在将“非指定类别”与“指定就业类别”之一进行类比。此外,某个项目也可能同时符合“农村地区”和“高失业率地区”的资格要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目前,国家福利中心(National Benefits Center)似乎持这样的立场:申请人必须选择是申请定向就业类配额还是非定向类配额。人们会不愿做出这种选择,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哪一类能更快获得绿卡。 我们希望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能就选择机制、何时可以进行选择以及具体操作流程提供指导。这些问题并不容易解答,但相关指导将有助于我们为客户提供建议。目前,我们只能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处理此事。
[18:17] 尼拉尔·帕特尔:我 认为只有当我们真正需要处理这件事时,才会得到相关指导。目前我们还不需要,但迟早会遇到这种情况。 一旦我们当中有人,或者我们行业内的某个人,向服务中心或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提交咨询,我们很可能会收到某种形式的回复,从而为我们指明方向。我不相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会在那之前主动告知我们:“你们应该这样做。”
[18:52] 尼古拉·欣里希森:我 同意。这事迟早会激化。可以说,如果国务院现在给投资者提供了选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也应该这样做。你可以选择非保留类别,也可以选择保留类别。 我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只是默认你会选择预留类别,因为你的投资属于该类别,但这未必是正确的假设。正如尼拉尔所指出的,如果某人投资的项目符合两个预留类别的资格,那么确实需要做出选择。 我不明白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未询问申请人偏好之前,如何能合理地默认选择其中一项。
[19:32] 罗希特·图尔库德:我不确定你 是否注意到这一点,但我曾看到一名申请人获得了EB-5类有条件绿卡,尽管他本有资格通过一项正在审理中的直系亲属申请获得无条件绿卡。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未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做出了这一决定。我们原本预计他们会邀请该申请人参加面谈并提供选择权,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后来,他们以申请人未出席面谈为由,驳回了基于直系亲属请愿书正在审理中的身份调整申请——而事实上,该申请人根本从未收到过任何面谈邀请。 因此,我不会对USCIS能拿出什么可靠的做法抱太大希望,但我仍期待他们最终能给我们提供指导。
20:19 截止日期前的部分投资策略
[20:19] 彼得·卡拉布雷塞:很有意思 ,这也正是整个行业需要持续关注的原因。正因如此,随着这些解读不断演变,我们格外重视您提供的实时见解。 现在,对于那些已决定继续推进的投资者来说,过去人们采用的一些策略,如今的解读方式已经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一位投资者说:“我很想在9月30日之前投资,但现实情况是,我需要到10月或11月才能完成资金到位。我能否先提交部分投资申请,并在截止日期前锁定我的优先权日期?”尼拉尔,先请你回答。
[21:09] 尼拉尔·帕特尔:我们 非常推崇分期付款的方式,我们的做法也随着审理趋势的变化而调整。以前,我们的做法可以更灵活一些:先投入一部分资金,剩余部分的证明材料稍后再提供。 经过多次补充材料通知(RFE)、拒签意向通知(NOID)和拒签案例,我们了解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现在对部分投资的处理方式有了新要求。他们希望尽可能多地在初期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例如,如果投资余额来自房屋净值信贷额度(HELOC)或个人贷款,他们希望在初始申请中看到该房产的资金来源,并且绝对要求提供已获批的贷款协议。这种方式仍然可行,只是需要采取截然不同的操作方式。 我常对客户强调一点:剩余资金必须来自您当前拥有的资产。不能来自未来收入,因为您无法确定届时是否仍拥有该笔收入。如果剩余资金来自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或股票,请务必谨慎;虽然您目前确实拥有这些资产,但股价会波动,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下。 如果价值跌破您所需贷款余额的水平,您无法更改资金来源;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已明确表示,他们不希望看到资金来源的替换。因此,必须谨慎规划。虽然方案依然可行,但我们必须对此更加谨慎。
[22:48] 彼得·卡拉布雷塞:尼古拉伊 ,也许你也可以谈谈这个问题,以及如果这两项机制都没有落实,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
[22:55] 尼古拉·欣里希森:我 同意。法律允许申请人在投资过程中提交申请,因此如果按照尼拉尔所概述的流程操作,很难想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会有什么理由予以拒绝。话虽如此,我还是更倾向于申请人完成全额投资。 如果有人无法完全达到这一标准,那么“骨架式申请”与“完全符合要求的局部投资”之间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仅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补件通知(RFE)和通知意向书(NOID)而显现。我总是有些不愿将此视为铁律,因为标准可能会进一步收紧。 关于罗希特提到的昨天发布的备忘录——即在不发出补件通知(RFE)或意向通知(NOID)的情况下驳回不完整的申请——我同意部分投资申请仍可提交,但我会与客户进行直接沟通,确保他们了解其中的风险。这也与维持基础身份密切相关。 一名无法维持身份的F-1学生若进行部分投资,其风险状况与那些有身份作为后盾的人截然不同。 我曾遇到过I-526申请被拒、随后I-485申请也很快被拒的客户,由于缺乏基础身份保障,他们陷入了极其艰难的境地。这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任何考虑EB-5项目的人,在决定是进行部分投资还是等待之前,都需要与律师讨论这些利弊权衡。
24:40 资金时间表及区域中心的作用
[24:40] 彼得·卡拉布雷塞:尼古拉和尼拉尔 都指出,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那么,对于剩余资金何时需要汇出,大家有何预期?这在融资方案中起什么作用?
[24:55] 罗希特·图尔胡德:这一点 同样重要,这也是像CanAm这样的区域中心发挥作用的地方。 我们期望区域中心能提供支持,接受部分付款并据此允许提交申请,同时签订一份协议,明确规定投资者必须在何时之前完成资金注入。 我相当确定这个期限不会太长,因为无论从区域中心的角度还是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这都没有意义。所有这些条件必须齐备,才能允许部分提交申请,并使申请被视为完整提交,这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昨日发布的指导意见。 区域中心在此扮演的角色与律师同样重要,甚至可能更为关键。即使投资者希望进行部分提交,且律师也愿意配合,若没有区域中心的支持和背书,此事也无法成行。
[26:06] 尼拉尔·帕特尔:我想 补充一点:这不仅仅关乎完成融资。 我们还必须为这笔差额准备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这本身也需要时间。这不仅仅是资金筹集的截止日期;我们还需在尽可能接近资金截止日期的时候,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一份补充报告。
26:34 否认的真正风险,而非第二次机会
[26:34] 彼得·卡拉布雷塞: 贯穿这一切的核心 是,您需要在申请准备方面做到周密周全,并且必须遵守合作区域中心设定的截止日期。 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认为申请材料准备不充分,或者区域中心给您60天的准备期,而您却在第72天才完成资金到位,会有什么后果?
[27:10] 尼拉尔·帕特尔:我见过有人 直接否认。
[27:12] 罗希特·图尔库德:那 是最坏的情况。你会立刻收到拒签通知。 要么你会收到补件通知(RFE),如果针对补件通知(NOID)给你的期限是六十天、七十五天或三十天,而你又没有相关文件,那基本就意味着会被拒签。那种能获得第二次机会——比如收到第二份补件通知或补件通知——的情况,现在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 我已经有一段时间没见过这种情况了。这就是风险所在。
[27:43] 彼得·卡拉布雷塞:这正是 关键所在。 人们有时会认为自己会有机会纠正错误或进一步解释,但正如尼拉尔指出的那样,对方的回应可能仅仅是否认。我们提出这一点,是因为那些希望快速推进的人有时会将这种假设当作一种策略,但这绝不能替代充分的准备。
[28:06] 尼拉尔·帕特尔: 作为移民律师,我们的工作之一就是 就客户提出的任何策略向其提供建议。客户提出某个方案,并不意味着该方案可行。我们有责任告诉他们:“你不能这么做,如果你尝试的话,最可能的结果是这样的。” 我们必须让客户做好充分准备。
28:31 简要申请文件与“提交时即获批准”标准
[28:31] 尼古拉·欣里希森:我想 就此进一步探讨,因为这还涉及占位申请。许多人希望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一份简要申请,仅仅是为了确保获得一个良好的优先权日。 我们注意到,在关于申请提交时是否可批准的《通知书》(NOID)、《补正通知》(RFE)和驳回决定中的措辞上,确实发生了明显转变,这一点在昨天的备忘录中也有体现。我认为这种措辞在法律上缺乏充分依据;如果《补正通知》不是为了就已提交的证据提出进一步问题,那它的存在意义何在? 但我们目前看到的措辞几乎预设了所有材料都应在最初就提交齐全,并且发出RFE这一行为本身就证明申请在提交时并不具备可批准性。这种论点有些牵强,但此类表述正日益增多,这也正是让从业者感到担忧的地方。 一份内容足够充实的部分申请与一份真正仅具框架的申请之间,界限究竟在哪里?这需要根据经验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给我们的反馈——这些反馈通常以RFE和NOID的形式呈现——来加以判断。
29:42 展望9月30日之后:1月1日的投资额增加
[29:42] 彼得·卡拉布雷塞:这很有 帮助,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作为区域中心,会尊重您以及我们合作的其他律师的工作。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我的资金来源应该很明确,因为都在美国境内”,或者“我只是进行部分出资,目的是锁定优先日期”。无论如何,这都必须处理得当,尤其是在现在——眼下已是8月,而9月的截止日期近在眼前。 那么,对于那些确定要申请EB-5、且可能正在考虑部分出资(但金额尚不足以立即获得批准)——也就是说,现实情况是他们可能在10月或11月提交申请——的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此外,1月1日还有一个重要的截止日期,届时投资额度将根据通胀指数上调,预计在13万美元至14万美元之间。在您协助客户做出务实且具有前瞻性的决策时,是否会将这一因素纳入考量?
[31:10] 尼古拉·欣里希森:我 可以谈谈这个问题。 《移民改革法案》(RIA)中的“既得权利条款”非常棒;我们以前从未有过这样的条款,而这实际上正是形成当前截止日期的关键因素。但过去我们也经历过许多没有“既得权利条款”的截止日期,当时人们总是在项目到期前的最后期限才提交申请。 虽然曾出现过项目中断的情况,我们也曾怀疑该计划是否会再次延期,但从历史来看,它确实一直被延期。无论党派立场如何,整个行业都对EB-5计划将获得延期抱有信心,而我也是坚信这一点的人之一。 因此,尽管9月30日是一个真实且具有法律意义的截止日期,但2026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这段时期并非“无人区”。 根据个人具体情况,申请人仍可采取切实可行的移民策略,9月30日之后我们将就此展开更多讨论。 即便现在,当我们与那些确实无法赶上截止日期的申请人交谈时——也许他们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或股票仍处于锁定期——这也不是世界末日。他们接下来需要围绕的真正截止日期是1月1日。
[32:45] 尼拉尔·帕特尔:我想 说,尽管目前移民形势看似难以预测,但实际上,该项目如今的确定性远高于以往任何时候。过去,当EB-5项目与支出法案挂钩时,我们曾经历过过山车般的起伏,每三四个月就会面临政策到期和紧急推进的情况。 过去三四年间,情况相对稳定,而且随着这一截止日期的临近,该计划在此之后还有一年才到期。 因此,我谨慎乐观地认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继续受理案件,并且我对该计划的重新授权持真正的乐观态度。正如尼古拉所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人为设定的截止日期。我理解大家希望现在就提交申请的心情,但即使是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申请的人,最终也都会没事的。
[33:40] 罗希特·图尔胡德: 我只想补充一点 ,那就是10月1日之后会发生什么,这个问题目前仍悬而未决。 对于重新授权,我们都持谨慎乐观——甚至非常乐观——的态度,因为支持的理由不胜枚举,而反对的理由几乎没有。但我仍然不会向客户断言,10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一定会被接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总能给我们带来惊喜,而且这些惊喜并不总是令人愉快的,所以我对此仍会保持谨慎。
34:14 收尾建议:聘请律师,切勿操之过急
[34:14] 彼得·卡拉布雷塞:我也 持同样的乐观态度。该计划已为整体经济带来了切实的益处,获得了两党支持,并且发挥着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 对客户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如果您已做好准备,资金已到位且来源明确,或者您与移民律师的沟通已接近尾声,那么无论是以全额还是部分资金形式,都应争取在9月30日前完成投资。 如果您的时间安排超过了9月30日——因为您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一份有力的申请——也无需惊慌。各位,在节目结束之际,还有什么最后的见解吗?罗希特,您先说吧。
[35:08] 罗希特·图尔库德:当然 。我还是回到我们一开始谈的内容:如果您准备好继续推进,请联系您的移民律师。 选择律师和选择区域中心是并行的过程,而不是顺序进行的。律师的工作通常耗时最长,因为这关系到你的资金来源;而区域中心更愿意与已经聘请了经验丰富的EB-5律师的投资者合作,因为这样能使申请流程更加顺畅。
[35:44] 尼拉尔·帕特尔:我想 说:不要为了赶时间而仓促行事。这是一项重大的财务承诺,而移民本身就已经让人压力很大了。这里有很多人持有F-1或H-1B签证,情况本就充满不确定性。 请客观审视自己的财务状况,弄清楚哪些材料能提供充分的证明,并据此制定计划。
[36:12] 尼古拉·欣里希森:我完全 赞同这一点。每个人的情况都各不相同,且存在诸多细微差别。如果您长期以来对EB-5项目感兴趣,并且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那么现在可能正是采取行动的合适时机。 但如果您才刚起步,鉴于这是一项重大承诺和投资,仓促做出可能日后后悔的决定并非明智之举。无论如何,如果您打算推进此事,请安排与移民律师进行咨询——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在本周内,最迟也不要晚于下周。 时间所剩无几,因此目前我们能做的已十分有限。如果您希望在 9 月 30 日前提交申请,请务必在未来一两周内致电我们三人中的任何一位。
[37:11] 彼得·卡拉布雷塞:这些 建议都很中肯 。谢谢各位。这些见解对印度投资者了解当前市场状况大有裨益。 各位听众,如果您对CanAm有任何疑问,无论是关于项目还是计划的,请随时联系我们。如果您对尼古拉、罗希特或尼拉尔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他们;他们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感谢大家抽出时间收听。让我们大家都能做出明智的EB-5投资决策。非常感谢。
[37:44] 罗希特·图尔库德:谢谢 。
[37:45] 尼拉尔·帕特尔:谢谢 。
[37:46] 尼古拉·欣里希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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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欢迎辞、嘉宾介绍及节目免责声明
03:16两大驱动因素:9月30日的截止日期和名额倒退
04:58资金来源: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新审查措施
07:33倒退的现实与印度非保留席位的希望之光
09:37向客户解释签证公告
11:24风险与回报,而非预测未来:管理客户预期
13:19EB-5项目的优势与其他移民途径的对比
16:56开放性问题:在预留签证名额和非预留签证名额之间如何选择
20:19截止日期前的部分投资策略
24:40资金拨付时间表及区域中心的作用
26:34否认的真正风险,而非第二次机会
28:31简式申请与“提交时即可获批”标准
29:42展望9月30日之后:1月1日的投资增幅
34:14最后建议:聘请律师,不要操之过急
演讲者简介
彼得-卡拉布雷斯
CanAm Investor Services, LLC 首席执行官
彼得·卡拉布雷塞(Peter Calabrese)是CanAm Investor Services, LLC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CanAm Enterprises旗下一家在FINRA注册的经纪自营商。他负责管理该公司的美国分部,该分部主要向以美国为基地的外国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卡拉布雷塞于2015年首次加入CanAm Investor Services,此前曾担任该公司首席合规官,并于2021年被任命为首席执行官。 在加入CanAm之前,他在ICAP和WallachBeth Capital等公司从事机构销售和交易工作超过十五年,专注于股票衍生品和波动率产品,服务对象涵盖买方和卖方交易员、结构化产品交易台以及流动性提供商等多元化的客户群体。 卡拉布雷塞拥有布朗大学商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并持有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7、24、63和66系列执照。
尼古拉·欣里希森
Miller Mayer, LLP 律所 EB-5 业务部管理合伙人
尼古拉·欣里希森(Nicolai Hinrichsen)是米勒·梅耶律师事务所(Miller Mayer)EB-5业务部的执行合伙人。该业务部是历史最悠久、案件量最大的EB-5法律业务部门之一,自1993年该计划启动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其中。 自2007年以来,欣里希森一直亲自从事EB-5领域的法律实务,代表EB-5移民投资者、区域中心及开发商,在酒店、基础设施及综合开发项目等领域的交易架构设计方面拥有深厚的经验。 在专注于移民法之前,他曾在世达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担任律师,就注册和私募证券发行及其他公司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还曾担任凯斯纽荷兰公司(Case New Holland)的法律顾问,负责监督欧洲和中东地区的并购及合规相关法律事务。 他被《EB5 Investors Magazine》评为“25位顶尖移民律师”之一,并经常在EB-5行业会议上发表演讲,包括在越南和印度的演讲活动。
罗希特-特克胡德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CSG Law)移民法小组成员
罗希特·图尔库德(Rohit Turkhud)是奇萨·沙希尼安与吉安托马西律师事务所(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简称CSG Law)移民法业务组的成员,其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就业类移民事务,包括H-1B、PERM、EB-5和L-1案件。 他经常受人力资源总监和企业高管委托,就移民政策和程序提供法律咨询;在EB-5业务领域,他致力于确保投资架构和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图尔库德从事移民法实务已逾30年,其中近13年专门从事EB-5业务,主要代理来自印度的投资者。 在投身移民法领域之前,他曾在多家IT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他被《EB5投资者》杂志评为“25位顶尖移民律师”之一,并经常就EB-5相关议题发表演讲和评论,其观点曾被CNBC-TV18和半岛电视台等媒体引用。
尼拉尔·帕特尔
KLDP LLP 合伙人
尼拉尔·帕特尔(Niral Patel)是KLDP LL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常驻该所纽约办公室,负责领导印度及中东业务组,并代表美国及国际企业客户处理EB-5、基于就业及基于家庭的移民事务。 他在EB-5领域执业已逾十年,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来源策略、项目选择及长期移民规划方面的咨询,并在联邦法院成功代理了I-526和I-829强制令诉讼案件。 帕特尔定期前往印度和阿联酋,与投资者及移民合作伙伴进行面对面交流。他拥有加州大学学士学位和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的成员。 他于2024年被《EB5投资者》杂志评为“十大新星”,并于2022年入选“超级律师新星”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