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EB-5 基础知识

EB-5计划为合格的外国投资者提供获得永久居留权(“绿卡”)的机会,条件是向位于目标就业区的项目投资80万美元,为美国劳动者创造至少10个永久性全职工作岗位。
高失业率地区的最低投资额为80万美元。
高失业率地区以外的最低投资额为1,050,000美元。
每个EB-5投资者必须在美国创造或维持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
  • 投资者
  • 投资者的配偶
  • 任何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 任何21岁以下的未婚收养子女

目标就业区(TEA)是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该区域因其经济条件而有资格获得较低的 EB-5 投资门槛。目标就业区有两种类型:

  • 农村地区 – 人口少于 20,000 人的地方,不在大都市统计区 (MSA) 内,也不在人口 20,000 人或以上的任何城镇的外围。
  • 高失业率地区 – 根据政府官方数据,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 150% 的地区。

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移民局负责根据这些标准确定 TEA 的指定。

在目标就业区投资有几个显著优势:

  • 降低投资额 – TEA 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 80 万美元,而非 TEA 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 105 万美元。
  • 预留签证–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每年 EB-5 签证分配中的一部分将预留给 TEA 投资:20%用于农村地区,10%用于高失业率地区,2%用于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预留类别提供了单独的签证队列,对于来自高需求国家的投资者来说,其等待时间历来比非预留类别短。不过,随着需求的增长,预留类别的签证供应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投资者应关注每月的《签证公告》,了解当前的供应情况。
  • 优先处理–在农村 TEA 的投资可能有资格获得 I-526E 申请的优先处理,从而缩短审批时间。

这些激励措施旨在将外国投资引入最需要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的社区。

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美国移民局负责确定项目是否位于 TEA 内。判定依据的是政府官方数据,包括美国社区调查(ACS)和地方失业统计(LAUS)中的人口普查区失业率。

要符合高失业率 TEA 的条件,项目所在的人口普查区(或相邻人口普查区的组合)的加权平均失业率必须至少达到全国平均失业率的 150%。若要被指定为农村 TEA,项目必须位于大都市统计区之外,并且不在任何人口达到或超过 20,000 人的城市或城镇内。

IIUSA TEA 制图工具等行业资源可帮助利益相关者确定特定地点是否符合 TEA 的条件。不过,最终决定由美国移民局在申请裁定过程中做出。

EB-5 签证计划为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家人提供了众多福利:

  • 永久居留权 – 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绿卡),并有机会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
  • 无需担保–与大多数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不同,EB-5 不需要美国雇主担保。
  • 在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的自由 – EB-5 绿卡持有者可以在美国任何地方生活、工作和学习。
  • 无语言、教育或商业经验要求 – 该计划对年龄、语言能力、教育水平或以往的商业经验没有任何限制。
  • 入籍之路–在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后,EB-5 投资者最终可申请美国公民身份。
  • 教育机会 – 家庭成员可享受州内学费和进入全国各地教育机构的机会。
EB-5计划适合所有人,没有年龄、语言、教育或国籍限制。但是,每个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满足一些条件:
  • EB-5投资者必须满足EB-5计划的资格要求,包括证明用于EB-5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 EB-5投资者需要能够通过领事馆的筛选面试、犯罪背景调查和体检。

是的。当 EB-5 投资者提交 I-526E 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在申请中。以下家庭成员可与主要投资者一起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

  • 投资者的配偶
  •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
  • 21 岁以下未婚领养子女

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可获得与投资者相同的移民福利,包括在美国任何地方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子女必须未婚且在签证签发时未满 21 周岁,才有资格获得签证。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可在处理延误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年龄限制保护。

没有。EB-5 计划没有针对特定国家的排除规定。只要符合该计划的投资和资金来源要求,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资格申请。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签证分配限制,来自某些国家的投资者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签证。例如,来自中国和印度等 EB-5 需求量大的国家的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保留签证类别的签证倒退,这可能会延长获得签证号码的时间。

此外,所有 EB-5 申请人都必须通过背景调查、安全检查和领事面试(或调整身份程序)。根据美国移民法,因犯罪历史或安全问题等原因而不能被接纳的申请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可能被拒绝。

地区中心

EB-5 区域中心计划是 EB-5 签证计划中的一种投资途径,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资金汇集到由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赞助的大型项目中。该计划最初创建于 1992 年,最近通过《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进行了重新授权和改革。

根据区域中心计划,投资者通过隶属于经批准的区域中心的新商业企业(NCE)进行被动投资。其主要优势在于,根据美国移民局批准的经济模型计算,投资者可将直接和间接/诱导的就业岗位计入 10 个就业岗位的要求中。这使得与直接 EB-5 投资相比,一般更容易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

区域中心计划还允许投资者保持被动,这意味着他们无需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日常管理。

区域中心是美国移民局授权根据EB-5计划为EB-5投资者资助EB-5项目的实体。基于区域中心的投资是“被动的”,因为EB-5投资者虽然保留新商业企业 (NCE) 的某些投票权和决策权,但不参与区域中心或EB-5项目的日常工作。

区域中心充当外国投资者与美国 EB-5 项目之间的联络人。 区域中心将寻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这些项目的可行性,然后将项目提供给潜在投资者。

区域中心汇集来自多个投资者的资金,并将资金作为债务或股权投入到EB-5项目中。

债务结构是迄今为止最常见的EB-5投资方式。在债务结构下,区域中心汇集了EB-5投资者投资于特殊目的实体,或称新商业实体(NCE)的资金,然后该实体将所收款项贷给EB-5项目,期限为5至7年。EB-5项目必须为每位EB-5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合格就业岗位。EB-5项目可以使用EB-5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建设和/或运营,以创造合格的EB-5就业机会。在NCE贷款到期并偿还后,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留权且在此身份下持续投资至少2年的投资者可以获偿其投资资金。

在股权结构下,EB-5投资者预计将在EB-5项目中承担股权风险。

审慎的区域中心旨在提供低风险、以投资者为中心的EB-5投资机会,这些投资具有良好的财务预测、超过每位投资者创造10个就业岗位的最低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投资者获得移民身份和还款的可能性。

EB-5区域中心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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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资金可以在移民投资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后立即提供给借款方;或者可以将资金放在托管账户,在满足某些条件时释放给借款方。
  • 通过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和保守的销售,构建符合EB-5计划的投资机会;
  • 帮助投资者获得移民福利(永久绿卡);
  • 帮助投资者获得资金返还。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任何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如果回报好得不真实,它可能确实不真实。

区域中心管理从项目发起到完成的整个过程,并降低潜在风险:

  • 项目筛选、架构、承销和监控。
  • 确保EB-5项目符合美国移民局资格。
  • 验证项目满足美国移民局创造就业的要求。
  1. 投资者避免参与区域中心或EB-5项目的日常管理。这使EB-5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寻找其他工作或创办另一家企业。
  2. 通过区域中心投资使EB-5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在美国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EB-5投资者的活动不限于区域中心所在地区。
  3. 与只能计算直接就业机会的EB-5直接投资不同,除了直接的就业机会,区域中心EB-5投资还可以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间接就业机会。
  4. 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允许EB-5投资者参与大型项目,不用像在EB-5直接投资那样依赖于小型企业,从而分散风险。
  5. EB-5直接投资模式下的商业和移民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企业可能不需要10名员工即可运营。
  6. 对于采用债务模式的区域中心项目,被投实体是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任何抵押品以收回贷款。
  7. 与EB-5直接投资相比,区域中心流程更具成本效益且不那么繁琐,EB-5直接投资要求EB-5投资者创办并直接经营一家企业。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也可能更具成本效益,因为大部分公司、税务及其他合规性工作的负担是由区域中心而非EB-5投资者承担。
  8. 与直接投资不同,在区域中心项目中,EB-5投资者不会被迫付出更多个人资金来维持企业运转。

美国移民局要求每个EB-5投资者为美国劳动者维持或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在I-526E申请阶段,EB-5投资者必须前瞻性地证明所需数量的工作岗位很可能在I-526E申请获得批准后2.5年内创造。随后,在I-829申请阶段,EB-5投资者必须证明已经创造了或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即有条件绿卡到期后1年内)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机会。

如果EB-5投资者选择对企业进行EB-5直接投资,则必须证明EB-5投资将为直接受雇于企业的美国劳动者创造至少10个直接就业机会(即W-2 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在投资区域中心时,EB-5投资者可以同时计算间接和直接就业机会,以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信誉良好的区域中心提供的EB-5项目通常都是大型项目。对于EB-5投资者来说,通过大型项目来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通常更容易、更安全,因为就业机会是跨多个行业创造的,包括与项目本身相关的直接建筑工作岗位(如果建设时间为2年以上)、项目完工所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以及EB-5项目的设立在该地区带来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是通过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的经济模型来计算的,该模型考虑了每项项目费用并确定由此产生的经济影响。

风险和考虑因素

EB-5投资两种最常见的交易结构是债务和股权。

  • 债务结构通常具有更充足的抵押品,包括房地产留置权和/或项目实体的股权,以及更明确的偿还时间表。
  • 股权结构通常具有更大的上行潜力,但抵押品通常更有限。
  1. 区域中心的业绩记录:申请批准和投资还款;
  2. 借款人或者合资企业的资质证明;
  3. 交易结构:债权或股权;抵押品和留置权优先权;
  4. 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和
  5. 经济和就业创造预测的合理性。

EB-5 计划要求投资者的资本 “处于风险之中”,以获得投资回报。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将所需资金投入到一个合格的 EB-5 项目中,该项目不保证资本回报,也不保证利润。投资必须承受与项目相关的正常商业风险。

如果投资结构实际上消除了任何损失风险,美国移民局将不会批准EB-5申请。保证回购、赎回协议或期票等无论企业业绩如何都确保偿还的安排可能会导致移民局认定资本并非真正处于风险之中。

在投资者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两年),”有风险 “要求始终有效。在此期间,资本必须继续投资于合格项目。

  • 就业收入、工资、奖金
  • 营业收入
  • 出售业务或资产所得
  • 退休基金
  • 资本和其他资产的继承
  • 礼物
  • 股票收益或股票出售所得
  • 房地产销售所得
  • 以财产作为抵押的股本贷款
  • 从家人或朋友处借来的资金
  • 来自投资者企业的贷款
  • 金融机构贷款

如果资金来自其他实体,则由借款人或赠与人承担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责任。

继承是此要求的一个例外。美国移民局一般不要求证明留下遗产的人是如何获得这些资金的。

合法的资金路径

美国移民局还要求投资者完整记录资金的合法路径。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证明自己拥有资金,并且通过合法渠道将资金转移到美国的新商业企业(NCE)。建议EB-5投资者以负责任且详细的方式记录资金路径。

EB-5项目通常为房地产开发提供资金。

是的,EB-5 投资资金可以来自贷款或赠与,前提是投资者能完整记录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去向。

对于贷款,所借资金必须由投资者个人承担偿还责任。贷款必须以投资者自己的资产(而不是 EB-5 项目或 NCE 的资产)作为担保。可接受的贷款来源包括抵押贷款、房屋净值贷款、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以及家人或朋友的贷款。投资者还必须证明贷款人资金的合法来源。

对于馈赠,投资者必须提供文件证明捐赠者的合法资金来源,并证明馈赠确实是在不期望偿还的情况下进行的。通常需要提供赠与信、银行记录和转账文件。

在任何情况下,资金的完整监管链都必须有文件证明,让移民局满意。

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的留存收益可以作为 EB-5 投资的合法资金来源,但投资者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该收益是合法产生的,并进行了正确的税务申报。投资者必须证明资金从企业到投资的路径。

不过,期票需要仔细考虑。投资者向非商业性公司签发的期票一般不符合 “有风险 “的要求,因为资本尚未被置于风险之中。但是,从第三方(如银行或个人)获得的期票或贷款,无论 EB-5 项目的结果如何,投资者都有偿还贷款的个人义务,也可以作为资本来源。关键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必须承担还款风险,而不是 EB-5 项目或 NCE。

出于以下原因,EB-5投资者应尽快开始投资流程:

  • I-526E申请处理时间不断增加
  • 签证分配–应尽早投资以避免任何(潜在的)排期倒退和积压
  • 工作和商业机会
  • 儿童增龄可能导致超龄

基本要求

了解EB-5计划的基本要求对于充分评估投资项目是否满足计划资格至关重要。

区域中心的资质

EB-5投资者必须确定区域中心是否获得美国移民局授权并且在投资时是否处于活动状态。必须审查感兴趣的区域中心的业绩记录并与其他中心进行比较。经验年限和成功的项目数量是衡量区域中心表现的良好标准。项目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移民身份的获得和对投资者的还款能力。

EB-5项目的资格

EB-5投资者应交叉检查项目开发商的声誉、业绩记录和经验。区域中心应获得政府授权并经美国移民局批准。项目不得损害美国公民的任何宗教或任何其他信仰。建议投资者确认这些条件,以确保没有任何因素阻碍项目完成。

简短的回答是肯定的!

潜在的EB-5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是否需要聘请移民律师的选择。正如您现在所知,EB-5计划很复杂,涉及提交大量文件和行政工作。由于提交的信息或文件不正确引发的任何失误或错误都可能造成几个月的延误、追加额外文件,甚至申请完全被拒。强烈建议投资者与经验丰富、专门从事EB-5计划的移民律师合作。

经验丰富的EB-5移民律师协助投资者进行预申请工作、从有条件居留权过渡到永久居留权,并在EB-5申请流程中出现任何障碍或问题时提供专家指导。EB-5移民律师通常也能够链接到信誉良好的区域中心运营商。

建议投资者寻求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EB-5移民律师和区域中心的指导,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可能性。

EB-5 投资并不保证一定能获得绿卡。EB-5 计划涉及移民和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考虑。

如果投资者未能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去向,项目不符合项目要求,或未能充分预测所需的就业机会,移民局可能会拒绝 I-526E 申请。即使 I-526E 申请获得批准,投资者也必须保持投资,项目必须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机会,I-829 申请(取消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此外,签证的可获得性取决于年度签证分配和基于国家的配额,这可能导致来自需求量大的国家的投资者的等待时间。强烈建议投资者与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和信誉良好的区域中心合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功的可能性。

EB-5 投资具有移民和财务风险,投资者应仔细评估:

  • 移民风险 – 移民局不保证会批准 I-526E 或 I-829 申请。拒绝的原因可能是文件不充分、资金来源问题或不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 项目风险–EB-5 项目可能会遇到延误、成本超支或无法完工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就业机会的创造以及投资者取消绿卡条件的能力。
  • 财务风险 – 根据计划要求,投资资本是 “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本一定会得到回报。项目失败、市场状况或管理不善都可能导致投资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 签证可用性风险–来自 EB-5 需求量大的国家的投资者可能会遭遇签证倒退,这可能会大大延长时间。
  • 监管风险–EB-5 法规、投资门槛或计划授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申请流程。

投资者在承诺投资之前,应对区域中心、项目开发商、交易结构和创造就业的预测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评估 EB-5 项目需要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需要评估的关键因素包括

  • 区域中心的跟踪记录 – 审查区域中心的 I-526 和 I-829 申请获批记录,以及其偿还投资者资本的记录。
  • 开发商资质 – 评估项目开发商的经验、财务状况以及完成类似项目的记录。
  • 交易结构 – 了解投资结构是债务还是股权。债务结构通常提供更有力的抵押保护,而股权结构可能提供更高的潜在回报,但风险也更大。
  • 创造就业岗位的预测 – 审查经济影响研究,确保项目预计能创造足够数量的就业岗位,最好能在每个投资者最低 10 个就业岗位的要求之上留出一定的缓冲空间。
  • 抵押品和担保–对于以债务为基础的结构,应评估留置权地位的优先性和抵押品的质量。
  • 财务预测 – 评估项目的商业计划、施工时间表、收入预测和还款策略。
  • 遵守法律法规 – 确保项目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批准,并符合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我们强烈建议投资者在评估项目时与经验丰富的 EB-5 移民律师和财务顾问合作。

如果 EB-5 项目未能为每位投资者创造所需的 10 个全职工作岗位,则可能危及投资者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的能力。在 I-829 申请阶段,投资者必须证明已经创造或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创造就业机会。

如果项目完全失败,投资者将面临移民和财务两方面的后果:

  • 移民影响 – 如果不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移民局可能会拒绝 I-829 申请,从而可能导致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丧失。
  • 财务影响–由于投资存在 “风险”,项目失败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投资资本的损失。

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投资者享有一定的保护,包括在原有项目或区域中心终止的情况下,可保留其优先日期并将其投资转移至新的合格项目。投资者应与他们的移民律师密切合作,以了解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的选择。

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规定了在区域中心终止或项目失败时对投资者的几项重要保护措施:

  • 保留优先日期 – 投资者可以保留其原来的优先日期,这决定了他们在签证排队中的位置,即使他们需要以不同的项目提交新的申请。
  • 再投资宽限期 – 区域中心被终止或项目失败的投资者有机会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投资转移到新的合格 EB-5 项目。
  • 基金管理要求–《监管与投资法案》要求 EB-5 投资者的资金必须存放在经批准的基金管理账户中,并接受第三方监督,从而提供额外的财务保护。
  • 加强监督–根据《地区影响评估》,地区中心现在必须遵守更严格的合规、审计和报告要求,以降低欺诈和管理不善的风险。

尽管有这些保护措施,但投资者应该明白,EB-5 投资仍然存在 “风险”,不能保证资本回报。在投资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仍然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EB-5 计划要求投资者在整个有条件永久居留期间(通常为两年)保持投资。如果不能维持投资或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 拒绝 I-829–如果投资者不能在 I-829 申请阶段证明投资已经持续,并且已经创造(或将在合理时间内创造)所需的工作岗位,移民局可能会拒绝其申请。
  • 丧失有条件身份–如果 I-829 申请被拒,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能会丧失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并可能进入遣返程序。
  • 不返还资本 – 在维持期结束前过早撤回资本既会危及移民申请,也会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必须确保其资本在规定的维持期内一直投资于合格项目,并在指定的申请窗口内递交 I-829 申请。

在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EB-5 投资者有几项重要责任:

  • 维持投资 – 投资者必须维持对合格 EB-5 项目的资本投资。过早撤回资金会危及 I-829 申请。
  • 保持居住权 – 投资者应在美国建立并保持主要住所。长期不在美国居住可能会使人怀疑投资者是否有意永久居住在美国。
  • 提交 I-829 申请表 –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到期前的 90 天内提交 I-829 表(投资者要求取消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的申请表)。
  • 遵守美国法律 – 作为有条件永久居民,投资者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法律,包括就全球收入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
  • 保留文件 – 投资者应保留所有与投资、资金来源和创造就业机会有关的文件,以便申请 I-829。

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引入了多项旨在保护 EB-5 投资者的措施:

  • 基金管理 – EB-5 资金必须存放在经批准的基金管理账户中,并接受独立监督,以防止投资者资金被滥用。
  • 加强对区域中心的尽职调查 – 区域中心必须接受年度审计,遵守报告要求,并在移民局保持良好的信誉。
  • 资金来源合规–《监管与投资法》加强了对记录投资资金合法来源和路径的要求。
  • 优先日期可移植性 – 如果区域中心被终止或项目失败,投资者在重新申请新项目时可保留其优先日期。
  • 对不良行为者的制裁–《条例与实施细则》包括对在 EB-5 投资中从事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处罚的条款。
  • 诚信基金–《监管与评估》建立了一个收费的诚信机制,以支持美国移民局与 EB-5 计划有关的监督和执法活动。

与之前的 EB-5 监管框架相比,这些措施大大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过程和时间表

EB-5 申请过程包括几个关键步骤:

  1. 选择合格的 EB-5 项目 – 研究并选择符合您的投资和移民目标的区域中心和项目。
  2. 准备资金来源文件–与移民律师合作,收集证明您投资资金合法来源和路径的证据。
  3. 投资 – 将所需资金(TEA 项目 80 万美元,非 TEA 项目 105 万美元)转入新商业企业 (NCE)。
  4. 提交 I-526E 申请表 – 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526E 表(外国投资者移民申请表)以及所有证明文件。
  5. 等待 I-526E 裁决 – 移民局将审查并裁决申请。处理时间各不相同。
  6. 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权 – 获得批准后,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如果已在美国),以获得有效期为两年的有条件绿卡。
  7. 提交 I-829 申请–在有条件居留期到期前的 90 天内,提交 I-829 申请表以取消条件并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
  8. 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 – I-829 批准后,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将成为无条件永久居民。

通过 EB-5 计划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途径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投资和 I-526E 申请 – 投资者选择一个合格的项目,进行所需的资本投资,并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526E 申请。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在 I-526E 申请获得批准且签证号码可用后,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获得有效期为两年的有条件绿卡。
  • 维持期 – 在两年的有条件期内,投资者必须维持投资,项目必须创造所需的就业机会。
  • I-829 申请–投资者提交 I-829 申请,以取消条件,证明投资得以持续并创造了就业机会。
  • 无条件永久居留权 – I-829 批准后,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将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身份。
  • 可选:公民身份–在无条件永久居留权持有满一定期限(通常为获得有条件居留权之日起五年)后,投资者可申请美国公民身份。

EB-5 程序的总时间表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的处理时间、签证可用性以及投资者的出生国。一般时间表如下:

  • I-526E 申请处理 – 目前大约需要 12 至 36 个多月,具体取决于案件数量以及投资者是否符合优先处理条件(适用于农村 TEA 投资)。
  • 签证可用性和领事处理/AOS – I-526E 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必须等待签证号码可用(大多数国家可立即获得签证号码;中国和印度等高需求国家需要更长时间),然后完成领事处理或调整身份,这可能需要额外 6 至 12 个多月的时间。
  • 有条件绿卡期限 – 两年。
  • I-829 处理 – 目前,I-829 申请的处理时间约为 12 到 36 个月以上。

从最初投资到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一般需要 5 到 7 年多的时间,但根据个人情况,时间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从有条件绿卡签发之日起持续两年。在此期间,投资者必须保持对合格项目的 EB-5 投资,并确保创造所需的就业机会。

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到期前的 90 天内,投资者必须提交 I-829 申请表(投资者取消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表),将有条件居留转为无条件永久居留。I-829 申请一经批准,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即成为无条件的美国永久居民。

是的。如果您已经在美国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签证(如 H-1B、L-1、F-1、B-1/B-2 或其他身份),您可以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526E 申请。此外,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引入的同时递交条款,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递交 I-526E 申请的同时或之后递交 I-485 表(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的申请),前提是签证号码立即可用。

同时申请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包括在等待申请裁决期间可以获得就业授权文件(EAD)和预先假释。这允许投资者在案件审理期间工作和旅行。

投资者应咨询经验丰富的 EB-5 移民律师,根据其当前的移民身份确定最佳申请策略。

维持期要求 EB-5 投资者自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之日起,在至少两年内维持其在合格 EB-5 项目中的资本投资。在此期间,投资资本必须保持 “风险”,并承诺用于该项目。

维持期至关重要,因为在 I-829 申请阶段,投资者必须证明这一点:

  • 所需的全部投资在两年的有条件期限内得以维持。
  • 投资创造或可能创造所需的工作岗位数量。

如果投资者在维持期结束前撤资,或项目未能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移民局可能会拒绝 I-829 申请。如果 EB-5 项目贷款到期,资金在维持期结束前归还,则可能需要将资金重新部署到另一个合格的活动中,以保持合规性。

领事处理是指美国境外的 EB-5 投资者通过其本国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得移民签证的过程。在 I-526E 申请获得批准且签证号码可用后,案件会被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然后再转到相应的美国领事馆进行面谈。

从 I-526E 批准到签证签发,领事处理时间通常需要 6 到 12 个多月,具体取决于领事馆的工作量和签证供应情况。

在领事面谈期间,投资者和家庭成员必须出示所需文件,通过背景和体检,并证明符合 EB-5 签证的资格。

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领事手续,签证可能会过期,投资者需要申请重新签发,或在某些情况下重新启动程序。重要的是要及时回复国家签证申请中心和领事馆的信函,以避免延误或复杂化。

领事处理和调整身份(AOS)是 I-526E 批准后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两种途径:

  • 领事处理–用于美国境外的投资者。投资者参加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面谈,并获得移民签证,以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进入美国。
  • 调整身份(AOS)–已在美国取得有效移民身份的投资者使用。投资者提交 I-485 表,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将其身份调整为有条件永久居民。

每种途径都有各自的优势。AOS 允许投资者在办理过程中留在美国,并可提供工作许可(EAD)和旅行许可(预先假释)。领事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快,并且不要求投资者保持单独的美国移民身份。

关于访问签证:提交 EB-5 申请或申请绿卡表明了移民意图,这可能会使非移民签证(如 B-1/B-2 访问签证)的申请复杂化。然而,某些签证类别承认双重意图。在 EB-5 案件待决期间申请访问签证之前,投资者应咨询其移民律师。

移民局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拒绝 I-526E 或 I-829 申请,其中包括

  • 资金来源文件不足 – 投资者未能证明投资资金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
  • 资金路径文件不全 – 投资者无法追踪资金从原始来源到国家竞争性考试的流动情况。
  • 创造就业机会不足 – 项目的经济分析不支持为每位投资者创造所需的 10 个全职工作岗位,或(在 I-829 阶段)实际上没有创造工作岗位。
  • 投资无 “风险”–交易结构包括担保或赎回协议,可消除投资者资本的风险。
  • 项目不合规 – EB-5 项目不符合项目要求,如 TEA 指定问题或区域中心授权问题。
  • 不可接纳 – 根据美国移民法,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因犯罪历史、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可接纳。
  • 未能维持投资 – 在 I-829 阶段,投资者无法证明资本在规定的维持期内仍在投资。

与经验丰富的 EB-5 移民律师和声誉良好的区域中心合作,有助于将申请被拒的风险降至最低。

如果美国移民局拒绝 EB-5 申请,投资者有几种可能的选择:

  • 重审动议 – 如果有以前没有的新证据,并可能影响结果,投资者可向移民局提出重审动议。
  • 重新审议动议 – 投资者可以提出重新审议动议,认为移民局在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或政策时出现了错误。
  • 行政上诉–根据拒绝的类型,投资者可以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
  • 联邦法院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在联邦地区法院对拒绝投资的决定提出质疑。
  • 重新申请 – 投资者可选择以不同的项目提交新的申请,在《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保留其原来的优先日期。

适当的行动方案取决于拒绝的具体理由。投资者应在收到拒签通知后立即咨询移民律师,以评估最佳策略。

是的。在某些情况下,EB-5 投资者可以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申请被拒提出质疑。常见的法律途径包括

  • 强制令诉讼 – 如果移民局无理拖延对申请的裁定,投资者可提起强制令诉讼,以迫使移民局采取行动。
  • 行政程序法》(APA)质疑–如果投资者认为移民局在拒绝申请时任意、反复或违反法律,他们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提起诉讼。

联邦法院诉讼可能是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而且不能保证成功。法院通常会尊重移民局对移民法规的解释,但在发现法律错误时,法院可以推翻移民局的决定。

考虑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应与在 EB-5 移民法和联邦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合作。

EB-5签证的可得性

美国移民局每个财政年度(10月1日至9月30日)都会向EB-5计划分配10,000个签证。EB-5签证非常受欢迎。对EB-5签证的需求自2009年以来持续增长。

《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为合格的移民投资者设立了新的EB-5移民签证预留。每个财政年度,投资特定领域的合格移民可获得一定比例的EB-5移民签证:

投资领域每个财政年度的 EB-5 移民签证配额
农村地区20%
高失业率地区10%
基础设施项目2%

任何未使用的预留EB-5签证将在同一预留类别中再保留一个财政年度。第二个财政年度之后,EB-5预留类别中任何剩余未使用的移民签证将在第三个财政年度释放到未保留的EB-5 移民签证池中。

是的。EB-5 计划受每个国家签证限额的限制,该限额规定向任何单一国家的国民签发的移民签证数量不得超过年度分配总数的 7%。当某一特定国家的需求超过这一上限时,就会出现签证积压(也称为倒退)。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 EB-5 签证积压情况最为严重,等待时间长达数年。近年来,印度和越南也因需求增加而出现倒退。

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引入了预留签证类别(农村、高失业率和基础设施),提供单独的签证队列。这些预留类别目前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积压,为来自高需求国家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机会,通过投资于符合条件的预留项目,有可能避免倒退。

如果 EB-5 签证由于倒退而不再立即适用于您的申请国,您将需要等待签证号码可用后才能进行领事处理或调整身份。您的 I-526E 申请仍然可以提交和审理,但在您所在国家的签证号码生效之前,您无法获得绿卡。

在等待期间,投资者保持其优先日期,这决定了他们在签证排队中的位置。当根据美国国务院每月发布的签证公告获得签证号码时,投资者就可以继续等待。

为了可能避免或减少倒退的影响,投资者可以考虑投资符合预留签证类别(农村、高失业率或基础设施)的项目,这些类别有单独的签证分配,积压时间可能较短或没有积压。

签证倒退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子女的资格。根据 EB-5 计划,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有资格与主要投资者一起获得衍生绿卡。但是,如果处理延误或签证积压导致子女在签证号码可用之前年满 21 岁,则子女可能会 “超龄 “并失去资格。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提供了一些宽松措施,允许将 I-526E 申请待批时间减去可获得签证号码时儿童的生理年龄,从而计算出儿童的年龄。调整后的年龄称为 “CSPA 年龄”。

对于子女年满 21 周岁的投资者来说,尽早递交 I-526E 申请至关重要,并应考虑可更快获得签证的投资选择,如预留类别中的项目(特别是农村 TEA,也可享受优先处理)。

签证优先日期是指投资者的 I-526E 申请正式提交给移民局的日期。该日期决定了投资者在供不应求时(即出现倒退时)获得移民签证号码的排位。

EB-5 投资者可通过美国国务院每月发布的《签证公告》跟踪签证的可用性。签证公告显示每个就业签证类别的 “最终行动日期 “和 “申请日期”,并按收费国家细分。当投资者的优先权日期早于《签证公告》中所列类别和国家的日期时,签证号码即被视为可用。

签证公告每月更新一次,可在美国国务院网站上查阅。投资者应定期关注该公告,并与其移民律师合作,了解其优先日期与当前签证可用性之间的关系。

I-956 申请

I-956F表(商业企业EB-5投资审批申请表)是由区域中心的相关实体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的申请,以寻求对特定EB-5投资项目的批准。I-956F 基本上是项目级别的批准,证明投资机会符合 EB-5 计划的要求。

I-956F 文件包括有关 EB-5 项目、新商业企业 (NCE)、创造就业实体、商业计划、经济影响分析和发行文件的详细信息。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在对个人投资者的申请作出裁决之前,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 EB-5 计划的要求。

I-956F 是《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的一部分,它取代了之前通过 I-924 范例程序处理的某些功能。

I-956F 必须在与项目相关的第一份 I-526E 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交。在实践中,区域中心及其法律顾问通常会在项目周期内尽早提交 I-956F,以获得移民局对投资项目的预先批准。

获得批准的 I-956F 可以让投资者更有信心,相信该项目已通过美国移民局的审查和批准,并可简化与该项目有关的个人 I-526E 申请的审理工作。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承诺之前,应确认他们正在考虑的 EB-5 项目已提交或批准 I-956F。

I-956F 申请要求提供与 EB-5 项目有关的全面文件,包括

  • 商业计划 – 创造就业实体的详细商业计划,包括财务预测、市场分析和项目说明。
  • 经济影响分析 – USCIS 批准的经济模型(如 RIMS II 或 IMPLAN),证明项目将创造所需数量的合格工作岗位。
  • 发售文件 – 私募配售备忘录 (PPM)、有限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认购协议和托管协议。
  • TEA 指定证据 – 证明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的文件(如适用)。
  • 组织文件 – 国家竞争性考试和创造就业实体的公司组建文件。
  • 资本结构文件 – 项目资本结构的详细信息,包括资金来源和 EB-5 资金的作用。
  • 合规文件 – 证明区域中心在美国移民局的授权和良好信誉。

具体要求可能因项目性质和移民局现行政策而异。

在审查 I-956F 申请时,移民局会评估 EB-5 项目的几个关键方面:

  • 计划合规性 – 投资结构是否符合 EB-5 计划的要求,包括最低投资额和 “风险 “要求。
  • 创造就业机会 – 经济影响分析是否可信地证明该项目将为每位 EB-5 投资者创造至少 10 个合格的全职就业机会。
  • 商业计划的可行性 – 商业计划是否详细、可信,是否有市场数据和财务预测的支持。
  • TEA 指定 – 如果适用,项目地点是否符合目标就业区的条件。
  • 资本投资结构–EB-5 投资者到项目的资金流是否有适当的结构和记录。
  • 区域中心授权 – 担保区域中心是否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且信誉良好。
  • 发售文件合规性 – 投资发售文件是否符合 EB-5 要求和证券法。

I-956F 申请材料详尽、文件齐全,有助于更顺利地裁定个人投资者 I-526E 申请。

I-828 申请

I-829表(投资者取消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表)是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为EB-5投资者将其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转换为无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而准备的申请表。有条件绿卡的初始有效期为两年,必须提交 I-829 申请才能取消这些条件。

I-829 申请要求投资者证明这一点:

  • 在整个有条件的居留期内,都进行了所需的资本投资,并持续进行。
  • 该投资为美国工人创造了或正在创造所需的 10 个全职工作岗位。
  • 投资者保持了良好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

I-829 申请一经批准,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即成为无条件的美国合法永久居民。

I-829 申请必须在投资者两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到期前的 90 天内提交。例如,如果有条件绿卡是在 2024 年 1 月 1 日签发的,那么申请窗口将在 2025 年 10 月 3 日左右打开(2026 年 1 月 1 日到期前 90 天)。

按时提交 I-829 申请至关重要,因为

  • 未在指定窗口内提交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自动终止。
  • 一旦提交了 I-829,投资者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就会在申请等待期间自动延期,允许投资者继续在美国生活和工作。
  • I-829 是通过 EB-5 计划获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的最后一步。

投资者应与他们的移民律师密切合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提交申请。

I-829 申请要求投资者提交证据,证明 EB-5 投资的正确性和持续性,以及创造了所需的就业机会。主要证据包括

  • 持续投资证明 – 银行记录、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文件,表明在整个有条件的期限内,投资资本仍留在合格项目中。
  • 创造就业机会的证据 – 工资记录、税务文件(W-2、I-9)或最新的经济影响分析,证明每位投资者至少创造了 10 个符合条件的全职就业机会(或将在合理时间内创造)。
  • 业务文件 – 最新财务报表、报税表以及国家就业局和创造就业实体的其他记录。
  • 个人文件 – 证明投资者保持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且未放弃美国居留权的证据。

关于面谈,移民局可能会安排面谈,作为 I-829 审批程序的一部分,但面谈并非总是必需的。如果安排了面谈,投资者的移民律师通常可以出席。移民局可能会通过面谈询问有关投资、资金来源和居住地的问题。

是的。虽然资金来源问题主要在 I-526E 申请阶段解决,但美国移民局仍保留在 I-829 审批期间重新审查这些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

  • 新发现的信息对投资基金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 I-526E 申请与 I-829 申请之间存在不一致。
  •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识别与资金来源或路径有关的潜在欺诈或虚假陈述。

然而,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重大虚假陈述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美国移民局对之前在 I-526E 阶段批准的问题进行重新裁决的能力会受到一定限制。

投资者应在整个 EB-5 申请过程中保留完整的资金来源文件记录,以便在 I-829 申请阶段应对任何问题。

提交 I-829 申请后,会发生以下情况:

  • 自动延期–在 I-829 申请待批期间,投资者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会自动延期一段时间(通常会有收据通知)。投资者可将此收据通知与过期绿卡一起作为继续身份的证明。
  • 移民局审查 – 移民局审查申请和支持证据。这一过程目前大约需要 12 至 36 个月以上。
  • 可能的面试 – 移民局可能会安排面谈,但并非总是必须。

可能的结果是

  • 批准 – 取消条件,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获得无条件永久居民身份(10 年绿卡)。
  • 要求提供证据 (RFE) – 移民局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可能会发出 RFE,要求提供补充文件。
  • 拒绝意向通知(NOID)–如果移民局打算拒绝申请,可能会发出拒绝意向通知,让投资者有机会在做出最终决定前作出回应。
  • 拒绝–如果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以提出重审动议、重新考虑动议或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被拒后,投资者的有条件身份可能会被终止。

I-526 申请

I-526表(外国投资者移民申请表)是EB-5投资者根据传统EB-5计划(2022年EB-5改革与整合法案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使用 I-526 申请表证明他们已经或正在进行符合条件的 EB-5 投资,该投资将创造所需的工作岗位数量。

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颁布《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以来,对于与区域中心项目相关的新申请,I-526 表格已基本被 I-526E 表格所取代。但是,在《改革与诚信法案》之前提交的 I-526 申请可能仍在根据原有规则等待裁决。

I-526E表(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表)是根据《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通过区域中心进行投资的EB-5投资者目前使用的申请表。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526E 申请是为了证明

  • 投资者已经或正在积极进行所需的资本投资(TEA 项目为 80 万美元,非 TEA 项目为 105 万美元)。
  • 投资于与获批区域中心相关的合格的新商业企业 (NCE)。
  •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 预计该项目将为每位投资者创造至少 10 个符合条件的全职工作岗位。

I-526E 申请包括有关投资者资金来源和途径、EB-5 项目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分析以及区域中心授权的大量文件。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可进行领事处理或调整身份,以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权。

EB-5 计划要求,在提交 I-526E 申请时,所需的全部资本投资额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中。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投资者已承诺全额投资,且资金已不可撤销地投入到 NCE 中。

在实践中,一些 EB-5 项目可能会允许投资者先投入一笔资金,然后根据募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表将剩余资金转出。但是,投资者必须向美国移民局证明已承诺全额投资并正在投资过程中。仅仅交纳部分保证金,并含糊地承诺以后会投入更多资金,不太可能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

投资者应与其移民律师和区域中心合作,确保投资结构和时间安排符合移民局的要求。

同时申请是指身在美国的 EB-5 投资者在其 I-526E 申请待批的同时或期间提交 I-485 表(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申请)的能力,前提是其类别和国家的签证号码立即可用。

这一规定在《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中得到了加强,具有重大优势:

  • 工作许可 – 投资者可以申请就业许可文件(EAD),允许他们在申请待批期间在美国工作。
  • 旅行许可–投资者可申请提前假释,允许在不放弃待批申请的情况下进行国际旅行。
  • 继续留在美国 – 投资者可以在等待裁决期间继续留在美国,而不是离开美国去办理领事手续。

同时递交申请对于已经在美国持有非移民签证的投资者尤其有利,因为它提供了通往永久居留身份的桥梁。申请资格取决于申请时签证的可用性。

仅提交 I-526E 申请并不授予投资者在美国生活或工作的任何权利。I-526E 是一份移民申请,投资者必须保持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如 H-1B、L-1、F-1、B-1/B-2 等),或在申请待决期间获准留在美国。

但是,如果投资者符合同时递交的条件(即在递交 I-526E 的同时或之后递交 I-485 表,同时签证号码可用),他们可以申请就业授权文件(EAD)和预先假释,这将允许他们在申请等待期间生活、工作和旅行。

身在美国境外的投资者需要等待 I-526E 批准和签证可用性,然后才能通过领事手续进入美国。投资者应咨询其移民律师,根据其目前的所在地和移民身份确定最佳策略。

其他

EB-5 程序期间的旅行取决于投资者当前的移民身份和程序所处的阶段:

  • I-526E 批准前–如果投资者持非移民签证在美国,他们一般可以旅行,但应确保保持有效身份。如果投资者同时申请了 I-485(调整身份),则应在旅行前获得预先假释,因为未获得预先假释而离开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待决申请。
  • 有条件绿卡签发后–作为有条件永久居民,投资者可以自由出入美国。但是,长期不在美国(一般超过 6 个月)可能会使人怀疑投资者是否有意保持永久居留权。一年或一年以上未获得再入境许可,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居留权。
  • 在 I-829 待审期间 – 投资者可以继续携带其有条件绿卡和 I-829 收据通知旅行,作为延长身份的证明。

投资者在进行任何长时间的国际旅行之前,应咨询其移民律师,以免危及其移民身份。

最安全的旅行时间是在投资者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后。此时,投资者已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可以进行国际旅行,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 旅行时间保持在 6 个月以内 – 长期不归可能会在入境口岸引起有关居留意图的问题。
  • 为较长时间的离境申请再入境许可–如果投资者计划在美国境外逗留一年以上,则应在离境前申请再入境许可(I-131 表)。
  • 保持与美国的联系 – 投资者应保持在美国的居住权,在美国报税,并证明与美国的其他联系,以支持其永久居住的意图。

在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前,只要投资者保持其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或者在 I-485 申请待批的情况下已获得预先假释,旅行通常是安全的。投资者应避免在关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后旅行,并在计划长时间旅行前咨询移民律师。

如果您持非移民签证在美国,并在递交 I-526E 申请的同时或之后递交了 I-485(调整身份)申请,您应在进行国际旅行之前获得预先假释(AP)。在 I-485 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美国,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申请,但 H-1B 或 L-1 身份的投资者除外,因为这两种身份允许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旅行。

预先假释使用 I-131 表(旅行证件申请表)申请,可与 I-485 同时提交。一旦获得批准,投资者就可以在不放弃待决的身份调整申请的情况下离境并再次进入美国。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使用 I-765 表申请就业授权文件(EAD),该文件允许投资者在 I-485 申请待批期间工作。

注意:未提交 I-485 并正在等待 I-526E 裁决的投资者必须保持现有的非移民签证身份,以便合法留在美国。

在获得批准前旅行的影响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

  • 如果您正在申请 I-485(调整身份),但没有预先假释 – 离开美国可能会被视为放弃 I-485 申请,除非您持有 H-1B 或 L-1 签证。这可能会使您的身份调整申请无效。
  • 如果您有提前假释 – 您可以旅行并再次进入美国,而无需放弃待批的 I-485 申请。
  • 如果您只有待批的 I-526E(没有提交 I-485)–I-526E 申请本身不受旅行影响,但您必须确保您保持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才能再次进入美国。
  • 如果您通过领事馆办理手续 – 无论您是否旅行,您的 I-526E 申请都将继续审理,因为在审理期间您不在美国境内。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都应在旅行前咨询其移民律师,以确保不会无意中危及其移民身份或待处理的申请。

除最低资本投资额(80 万美元或 105 万美元)外,EB-5 投资者还应预算以下费用:

  • 管理费/认购费–区域中心通常收取约 5 万美元至 7.5 万美元或更高的管理费,用于支付与 EB-5 项目相关的运营成本。
  • 移民律师费 – 经验丰富的 EB-5 移民律师的律师费通常从 15,000 美元到 50,000 美元或更多不等,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提供的服务。
  • USCIS 申请费 – 政府申请费包括 I-526E 申请费、I-485 身份调整费(如适用)、生物识别费和 I-829 申请费。这些费用可能会有变动,应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网站上进行核实。
  • EB-5 诚信基金费用 – 根据《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投资者必须向 EB-5 诚信基金缴纳费用。
  • 领事手续费 – 如果通过美国领事馆办理手续,则需要支付额外的签证签发费和体检费。
  • 翻译和文件准备费用 – 如果资金来源文件使用外语,可能需要支付认证翻译费。
  • 税务咨询费 – 建议投资者就其作为永久居民的义务咨询美国税务专业人士。

投资金额之外的自付费用总额约为 75,000 美元至 150,000 美元或更多,视个人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如果申请被拒,向移民局支付的政府申请费不予退还。这适用于 I-526E 申请费、I-485 申请费、生物识别费和移民局的其他费用。

关于 EB-5 投资资本和管理费:

  • 投资资本–投资金额是否可以退还取决于项目发行文件的条款(PPM、运营协议、认购协议)。许多 EB-5 项目都包含在某些拒绝情况下返还资本的条款,但这因项目而异,且不能保证。
  • 行政费用 – 行政费用的退款政策因区域中心和项目而异。有些区域中心在 I-526E 申请被拒的情况下会退还部分或全部管理费,而有些区域中心则不会。投资者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退款政策。
  • 律师费 – 移民律师费退款政策因事务所而异,受委托协议管辖。

投资者在承诺进行 EB-5 投资之前,应彻底审查所有发售文件、收费协议和退款政策。

计划更新和政策

是的。EB-5 计划最近最重大的变化是颁布了《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该法案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签署成为法律,是《综合拨款法案》的一部分。主要变化包括

  • 投资门槛 – TEA 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定为 80 万美元,非 TEA 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定为 105 万美元,并规定今后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
  • 区域中心重新授权 – 区域中心计划重新授权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 预留签证类别–为农村项目(20%)、高失业率项目(10%)和基础设施项目(2%)设立了新的预留签证类别。
  • 同时申报–《监管与投资法》扩大了美国投资者的同时申报资格。
  • 诚信措施–强化合规、审计、基金管理和监督要求。
  • 优先权日期可移植性–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在重新申请新项目时可保留其优先权日期。

投资者应随时了解可能影响该计划的任何其他法规变化或移民局政策更新。

EB-5 区域中心计划是美国国会授权的一项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对大规模、可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进行被动投资。它是最受欢迎的 EB-5 投资途径,因为它具有多项优势,包括可以将间接和诱导就业计入 10 个就业岗位的要求中。

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重新授权了区域中心计划,将该计划延长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区域中心改革与诚信法案》还引入了重大改革,以加强项目的诚信、投资者保护和监督。

截至目前,区域中心计划已获得授权并开始运作。然而,由于该计划需要国会定期重新授权,随着授权到期日的临近,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立法动态。

EB-5 计划历来受到立法和监管方面定期变化的影响。虽然具体提案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未来可能出现发展的领域包括

  • 投资门槛调整–《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包括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投资金额的条款,这可能导致未来最低投资门槛的提高。
  • 区域中心重新授权 – 目前的授权将于 2027 年 9 月 30 日到期。需要国会采取行动将该计划延长至该日期之后。
  • 缩短处理时间 – 移民局一直面临着缩短 EB-5 申请处理时间的压力,并已提出或实施了各种行政措施。
  • 签证分配改革 – 关于改革每个国家签证限额和 EB-5 签证总体分配的讨论一直在进行。
  • 加强诚信和合规性–可能会出台更多的法规来实施《监管与评估》的诚信条款。

我们鼓励投资者关注美国移民局的公告,咨询他们的移民律师,并关注 IIUSA 等行业组织,了解立法和监管方面的最新进展。

重新部署

资本重新部署是指当 EB-5 项目的贷款或投资在投资者的维持期结束前到期时,将 EB-5 资金重新投资到新的合格活动中。维持期要求投资者在其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的整个期限(两年)内将其资金 “风险 “维持在 EB-5 项目中。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部署:

  • EB-5 项目贷款在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期限到期前偿还。
  • 原始投资活动结束,但投资者尚未提交或获得 I-829 申请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NCE 必须将资本重新部署到一个新的合格商业活动中,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仍处于 “风险中”,并满足持续性要求。重新部署的资本必须投入到与 EB-5 项目的地理区域和业务范围保持密切联系的活动中。

重新部署会带来 EB-5 投资者应注意的额外风险:

  • 再投资风险–重新调配的资本必须投入到符合条件的商业活动中,而且新活动可能存在业绩不如预期的风险。
  • 合规风险–如果重新部署不符合移民局的要求,可能会危及投资者的 I-829 申请。
  • 时间表风险–重新部署的延迟可能会造成资本未被视为 “风险 “的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合规问题。

确保合规的最佳做法包括

  • 仔细阅读发行文件 – 在投资之前,了解项目的重新部署条款,以及如果项目贷款提前到期,国家竞争性考试计划如何处理重新部署。
  • 选择时限一致的项目 – 尽可能选择贷款期限或投资时限与预期维持期密切吻合的项目,以尽量减少重新部署的需要。
  • 监控您的投资 – 随时了解项目状况和任何重新部署活动。与区域中心和 NCE 保持沟通。
  • 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合作 – 经验丰富的 EB-5 移民律师可帮助确保任何重新部署活动符合美国移民局的现行指导和法规。
  • 保留文件 – 保留所有重新部署活动的记录,因为 I-829 申请可能需要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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